中國擬立法規定: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三年禁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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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虛假廣告三年不得代言其他廣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0日在北京開幕。二次提請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對備受關注的明星廣告代言有了更嚴格規定。
近年來,明星代言虛假廣告違法成本低的現象廣受詬病。該草案規定,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對虛假宣傳氾濫的藥品、保健品廣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將保健食品廣告準則單列一條,並增加規定,保健食品廣告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並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對於藥品廣告,草案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説明書不一致,並應當顯著標明禁忌和不良反應。
針對一些媒體以健康、養生欄目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廣告,誤導消費者的現象,草案對此增加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佈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和保健食品廣告。
草案建議,醫療機構違法發佈廣告,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新聞出版廣電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有廣告違法行為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不依法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對廣受關注的煙草廣告,草案二審稿以列舉的方式對發佈煙草廣告的媒介、公共場所、形式等作了進一步限制,即除了在煙草製品專賣點的店堂室內發佈經工商部門批准的煙草廣告,以及煙草製品生産者向煙草製品銷售者內部發送的經工商部門批准的煙草廣告外,其他形式的煙草廣告均被禁止。
為促進母乳餵養,草案規定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發佈聲稱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製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並對違反這一規定的法律責任相應作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