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十萬買過期海參燕窩 法院支持十倍索賠
《花十萬買過期海參燕窩 職業打假人索賠百萬元》後續
一審法院確認職業打假人購物金額為6.76萬元,支持他十倍索賠
商家被判賠償67.6萬元
職業打假人胡先生等人,去年花10萬餘元在南寧一家商場買下過期的海參燕窩,然後要求商家退一賠十,索賠金額超過100萬元。因數額之大,該案經本報報道後引起社會較大關注(本報2014年7月18日A1疊17版,2015年2月3日A1疊10版曾報道)。近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胡先生退一賠十的訴求,但確認他與商家的交易金額為6.76萬元,商家十倍賠償67.6萬元
1 買到過期食品後索賠
去年7月,職業打假人胡先生等人刷卡10萬餘元,在南寧一大型商場的集品堂購買多盒已經過期的海參及燕窩。隨後,他以《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為依據,要求商家退一賠十。如此算下來,商家或要賠償上百萬元。有關部門協調無果。
今年2月2日,當事雙方在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對簿公堂。法院認定,胡先生於去年7月13日在南寧一大型商場的集品堂購買了價值6.76萬元的海參(另有3.93萬元食品非原告購買),集品堂南寧分公司為此出具發票。後原告發現,當天購買的海參過了保質期,兩天后到集品堂南寧分公司協商,店員同日出具説明,確認原告購買的海參已過保質期。
原告律師稱,庭審前,被告曾提出3倍賠償的方案,但原告未答應。庭審當天,法官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被告表示不願意。
今年5月8日,胡先生方簽收了法院的判決書。法院審理後判決如下:集品堂南寧分公司向胡先生返還商品價款6.76萬元,同時十倍賠償67.6萬元,集品堂公司對集品堂南寧分公司上述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 為索賠而購物不違法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銀行簽購單及發票,以證明其在集品堂購買了10.69萬元食品。判決中,為何變成了6.76萬元?原來,法院審理查明,在這10.69萬元中,3.93萬元食品的購買人是孫某,並非原告。根據合同相對性,確認原告實際交易金額為6.76萬元。
“原告的行為屬於惡意索賠。”被告律師稱,相關材料證實,原告並非法律意義上的善意消費者,不排除其依託對法律的錯誤理解而通過訴訟來敲詐商家。法院認為,原告與商家的買賣合同,主體適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一致,內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有效合同。同時,被告也未能舉證證明原告購買涉案食品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産經營,法院確認原告具備消費者主體資格。
原告曾坦承自己是職業打假人,被告也對原告的購物動機提出質疑。法院認為,法律並未對消費者的主觀購物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法院對被告觀點不予採信。被告還辯稱,原告的行為屬於惡意索賠,並不排除違法甚至構成刑事犯罪,建議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處理。法院認為該事項並不屬於本案的處理範圍,故不予處理。
3 十倍索賠獲法院支持
關於幹海參是否有保質期,雙方也存在爭議。被告辯稱,國家相關部門對幹海參的生産沒有保質期的要求,並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産行業標準》(幹海參)予以佐證,之所以在産品上打上使用日期,是應鋪面出租方的要求所致。
法院認為,為保證食品安全,商家可以執行嚴於國家標準的食品品質標準。鋪面出租方要求被告在其所售産品上打上使用期限,表明被告自願執行嚴於國家標準的食品品質標準,為其所售産品規定了保質期。
被告曾出具單據,確認原告所購買的食品已全部過期,其員工的行為應視為職務行為。故法院確認被告向原告售賣的食品為過期食品,存在品質問題。被告未履行提供符合品質標準的食品的義務,屬違約行為。故應向原告返還食品款6.76萬元。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品質問題而仍然購買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對被告認為原告自願購買過期産品的抗辯不予支持。
原告訴稱購買本案涉案産品是為了送禮,因産品過期而無法送出,被告出售過期食品的行為實際對原告造成了財産損害。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以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故對於原告十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新聞回顧:
職業打假人花十萬買過期産品 索賠百萬
胡先生購買的一批包裝精美的過期燕窩、海參産品。記者蒙進煌 攝
廣西新聞網-南國早報 記者蒙進煌
職業打假人胡先生刷卡10萬多元,在南寧一商場內購買了已經過期的11盒海參及一盒燕窩。隨後,他以《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為依據,要求商家退一賠十。如此算下來,商家或要賠償上百萬元。因雙方協商不下,胡先生向南寧市青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舉報,該局已立案處理。
花10萬餘元買下過期産品
胡先生是安徽人,做職業打假人已有多年時間。7月10日,他與自己的夥伴一起來到南寧。在搜尋幾天后,他們在南寧市民族大道一大型賣場內,發現一家叫“集品堂”的高檔滋補食品店,正在銷售過期的海參和燕窩。
於是,他們在7月13日及15日,分兩次到該店購買了11盒海參及一盒燕窩,共計10.68萬元。隨後,他們向工作人員説明産品已過期並索賠。
胡先生説,自己剛開始發現這個産品時,出於本能只買了一批。在過了一天后,他發現同一批次的燕窩和海參仍在銷售,於是再次購買。不過,對於這名“大客戶”的出手闊綽,銷售人員似乎有所警覺,接著他們便將同一批次的另幾盒産品下架。
胡先生説,按照《食品安全法》“退一賠十”處理,他的索賠款已達到上百萬元。7月15日,商家雖當場承認所銷售的産品已過期,但因涉及金額較大,商家在當天寫下一張字條給胡先生,讓他16日到店裏協商,如果協商不成,雙方可走法律途徑解決。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立案處理
在接到情況反映後,16日下午,南寧市青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到店裏調查。工作人員稱,經檢查,胡先生所購買的燕窩及海參確實已經過期,過期時間為1至9天不等。除這些産品外,在該店未發現有其他過期産品。
對於過期産品還上架銷售,店方有關負責人説,這種情況只是個例,因店面沒有執行好公司的要求和政策,自查自糾沒做到位,同時因店面員工的疏忽才導致出現這個問題。
昨日下午,青秀區食品藥品監管局的工作人員説,對於此事他們已立案處理,投訴人胡先生在昨日上午已到局裏做了筆錄,但店方還未到案處理。“胡先生已明確表示不接受調解。”該工作人員説,對於此事他們將按相關程式依法處理,從立案到對商家的處罰結果出來,可能需要約兩個月時間。此外,因涉案金額較大,在請示領導後他們或會將此案移交公安部門處理。
同在昨日下午,記者致電商家集品堂總部,對方答覆稱會告知區域負責人與記者聯繫,但截至發稿時,對方仍未來電。胡先生向記者表示,因雙方協商不下,接下來他們將走法律途徑解決賠償問題。
是打假還是敲詐勒索
對於像胡先生這樣的職業打假人,多年來一直頗存爭議。有人認為他們能在一定程度上凈化市場,是“英雄”,但某些官員和商家卻視他們為“刁民”。有媒體報道數據顯示,在購假之後,50%以上的職業打假人都會與商傢俬了解決,其餘的會去監管部門舉報,或到法院起訴。
對於有人説職業打假人是“敲詐勒索”的説法,胡先生認為,這個問題一直都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我打假本身不違法,如果哪個説我敲詐,那他能不能給我發3000元/月的工資,我免費為這個市場去打假”。
“職業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對假冒偽劣行為起到制約、遏製作用,但也可能産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市場秩序上的問題。”有法學專家表示。
《花十萬買過期海參燕窩 職業打假人索賠百萬元》後續
有關部門協調無果,當事雙方法庭上見
知假買假,是依法索賠還是惡意敲詐?
廣西新聞網-南國早報記者 陳維
去年7月,職業打假人胡先生等人刷卡10萬餘元,在南寧一商場內購買了已經過期的多盒海參及燕窩。隨後,他以《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為依據,要求商家退一賠十。如此算下來,商家或要賠償上百萬元。經有關部門協調無果,2月2日,當事雙方在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對簿公堂。
原告:
買到過期食品
依法應獲賠償
這批海參燕窩,是胡先生等人在南寧市萬象城集品堂分兩次購買,支付款約10.69萬元。因退一賠十索賠不成,胡先生作為原告,將商家集品堂食品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及總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去年3月15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因食品、藥品品質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有權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
此外,《食品安全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産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生産者或者銷售者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退一賠十的訴求有理有據。”原告律師説,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發佈第六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中,也有類似退一賠十的判賠案例。
被告:
未造成實際損失
原告屬惡意索賠
被告律師辯稱,原告所購買的海參産品是海參幹品,該産品並未對原告造成損害,原告主張10倍賠償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該律師稱,不管是根據《食品安全法》還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對商家懲罰性處理的前提,均是以是否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産損害為前提的,即消費者主張賠償,必須以蒙受了實際損失為前提條件。而原告在被告處所購買的海參産品,因其並未食用,也沒有提供如果食用可能對原告造成任何人身、財産損害的證明。因此,原告所主張的10倍賠償,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原告的行為屬於惡意索賠,並不排除違法甚至構成刑事犯罪。”被告律師稱,相關材料證實,原告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善意消費者,不排除依託對法律的錯誤理解而通過訴訟敲詐商家。同時,在此事發生後,店裏員工集體擅自辭職,不排除內外勾結存在其他違法嫌疑,其行為不應當獲得司法支持。
被告律師還指出,在10.69萬元的支付款中,只有價值6.76萬元的海參産品是原告胡先生購買的,剩餘的3.93萬元,實際付款人為孫某而非胡先生。因此,被告與原告之間所形成的合同關係,其標的額僅為6.76萬元,也只能在這個範圍內向被告主張權利。
進展:
被告不願調解
法院擇日宣判
原告律師稱,在此前,被告曾提過3倍賠償的方案,但原告未答應。在庭審程式告一段落後,法官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被告稱不願意,並表示“連10.69萬元也不會退”。被告律師説,原告購買海參幹品後,將商品帶離店裏有48小時之久,不排除有掉包嫌疑。原告律師就此回應,在與店方交涉時,店長覃某已確認原告所購買的海參幹品過期並簽字,還蓋有集品堂食品有限公司南寧分公司的發票專用章。對於店長的行為,被告律師稱這是“店員未經請示的個人行為”,在事發後,該店長已辭職。
因被告不願調解,法官稱本案將擇日宣判。(廣西新聞網-南國早報記者 陳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