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副校長碩士學位不實被免職 博士學位遭撤銷

檢察日報2015-06-10 13:16:16

  碩士學位被指不實為維權訴至法院

  王華原是某大學副校長,後被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下稱“學位中心”)認定其碩士學位證書不真實,王華因此丟了工作,之後獲得的博士學位也被撤銷。此前,王華以學位中心侵犯其姓名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為由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他的全部訴訟請求。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維持了原判。

  2013年王華得知,他于1997年在中國人民大學取得的經濟學碩士學位證書被認證為不真實,該份認證出自教育部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認證報告稱:“申請人王華提供的中國人民大學1997年授予的經濟學專業碩士學位證書不真實。”但王華表示,他本人從未向學位中心申請過認證,也未提供過任何證書。該份認證不僅讓他丟了工作,甚至連博士學位也被撤銷。故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學位中心的認定並賠償其精神損失1萬元。

  學位中心指出,不同意王華的訴訟請求,該中心是經有權部門批准進行國內學位認證的合法機構,對於王華的學位證書進行的認證程式未違反法律規定,結論真實準確,未侵犯王華的合法權益。

  學位不實係事實 法院判決駁回訴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5年王華獲得鄭州大學歷史學博士學位,2006年1月至2013年6月期間就職于某大學,任副校長。2013年初,在一次領導幹部學歷情況統計時,學校對王華的學歷産生了懷疑,於是安排辦公室人員根據王華檔案中的資料于2013年5月20日向學位中心申請認證,認證結論為“碩士學位證書不真實”。2013年6月25日,王華被免去副校長職務。2014年1月6日,王華的博士學位被撤銷。

  另外,法院調取的中國人民大學檔案館資料顯示:據查驗1997年碩士畢業研究生檔案,該館無王華的相關碩士材料;通過查詢當年的畢業證書及學位證書發放表,也沒有王華所説的“經濟思想史”專業,而且王華的學位證書序號也與當年的證書編號不符。據此,一審法院認為,學位中心作出的涉訴認證不存在過錯,未造成王華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損害,駁回了他的全部訴求。

  王華提起上訴,認為學位中心作出的認證欠缺“真實意思表示”,作出這一認證報告是無效民事行為,應該撤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學位中心不存在侵犯王華姓名權、名譽權以及榮譽權的行為。學位中心基於委託對王華的學位證書進行認證,委託合同本身屬於法律行為,但履行認證行為在性質上屬於民法中的事實行為。事實行為依據法律規定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適用可撤銷法律行為之規定。故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

  未經本人同意即認證不構成侵權

  對於本案判決,法官作了進一步闡釋。他説,姓名權是公民享有的依法決定、使用和依法變更自己姓名的權利。本案中,學位中心的認證雖未經王華本人允許,但學位認證的目的本來就是打擊學位造假、方便學生求職和繼續深造等。如果學位認證行為必須經被認證人本人允許才能進行,則很可能因被認證人的惡意阻撓而使打擊學位造假行為無法進行,不利於建立社會誠信。本案中,打擊學位造假的目的可以阻卻未經允許而進行認證行為的違法性。因此,即使本案中的學位認證行為未經王華本人允許,也不應認定學位中心侵犯其姓名權。

  法官介紹,榮譽權是民事主體獲得、保持、利用榮譽並享有其所生利益的權利。榮譽是由一定的國家機關或社會組織授予的正式評價。本案中,鄭州大學授予王華的歷史學博士學位,是對其在學科中所達到的學術水準的評價,可以認定為一種榮譽,王華對此享有榮譽權。但是,王華申請博士學位時所依據的是另外一個碩士學位,因該學位涉嫌造假,博士學位被撤銷,而不是因為本案中學位證書涉嫌造假被撤銷。因此,涉訴認證報告與王華的博士學位被撤銷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學位中心也不構成榮譽權侵權。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編輯:王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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