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孩子處境堪憂 生母稱無力撫養

京華時報2015-09-30 09:18:06

  “南京虐童案”孩子處境堪憂 生母稱無力撫養

  企圖撞墻自殺養母當庭被逮捕

  昨天(29號)上午9點,南京虐童案繼續在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第十二法庭開庭審理,前日未完成的舉證質證階段繼續進行。法庭上,檢方出具的一份證據引發被告人李徵琴的不滿,她認為檢方沒有給她足夠的時間了解證據,剝奪了她的質證權。為此,李徵琴在法庭上大喊大叫,一度導致庭審失控休庭。在休庭期間,李徵琴用頭撞墻企圖自殺,最終被法院宣佈逮捕。

  昨天的庭審進行到下午6點多,將於今日繼續開庭。

  □庭審現場

  公訴人提交《會議記錄》引爭議

  昨天上午9點,李徵琴身穿灰格連衣裙,外穿一件黑色線衫,仍然梳著短馬尾,戴著寬邊眼鏡被帶入法庭。

  隨著審判長的一聲法槌,法庭審理繼續進行。由於前天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圍繞證據進行了多輪激辯,庭審進展並不順利,直至當晚10點多,公訴一方的舉證質證仍未完成。

  庭審開始後,浦口檢察院的兩名公訴人繼續舉證,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仍是被害人施某某的傷情是輕傷一級還是輕微傷。

  公訴人首先出示了證人江蘇省人民檢察院主任法醫師顧某某的證言。顧某某證實在鑒定程式上有多個環節,不需要每個環節都由兩名具有鑒定資格的法醫完成,而且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要兩人同時檢查。隨後,公訴人又出示了一份《會診意見》,該意見是由顧某某、江蘇省公安廳法醫徐某某和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法醫高某某出具的,會診結果為施某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傷一級。

  此外,公訴人還提交了一份形成于9月25日、會議地點在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參加人員為江蘇省檢察院法醫顧某某、江蘇省公安廳刑偵局副局長周某某、南京市檢察院法醫高某某等共8人的《會議記錄》,該會議的議題為什麼是挫傷及如何認定挫傷。

  對此,李徵琴的辯護律師王永傑稱,《刑訴法》及該案庭前會議均提出明確要求,控辯雙方提交的新證據,要保證提前5天,但該份《會議記錄》其拿到手也就是十七八個小時,公訴方實行證據突襲,辯方根本沒有時間用來質證,這也無法保證李徵琴的質證權。

  也正是這份《會議記錄》引發李徵琴大鬧法庭。

  養母大聲哭喊法庭審理被迫中斷

  “法官,我要説話,他們(公安機關)是4月22日讓我簽的字,卻讓我倒簽成4月5日,這個證據(鑒定結論)是假的,”李徵琴高高舉起右手大聲説,她認為公安機關讓她倒簽日期存在程式違法,並因此質疑鑒定結論有問題。

  “該證據程式違法,南京市物證鑒定所的法醫張某(前日庭審曾出庭)説了,傷情鑒定報告是4月8日做出來的,之前公安沒有依據立案,為什麼4月5日刑拘我?檢察院組織4撥人到我家談話,要求我認罪,説‘事情已經這樣了,你就認了吧’,這些我都有錄音。”李徵琴情緒激動,不斷地揮舞著手臂,高聲喊著。

  雖然審判長敲擊法槌,示意李徵琴控制情緒,但她的情緒仍然非常激動,大聲喊叫。李徵琴表示,之前她這方提交法醫胡志強的專家意見時,法院要求其提前5天交到法庭以便進行證據交換,但是此次公訴人所提交的《會議記錄》,卻僅提前了一天時間,她認為檢察機關是在進行證據突襲,“這個會議記錄裏全是術語,我第一次見,我根本看不懂,我要求法院給我時間找專家諮詢”,李徵琴邊哭邊説。

  在此期間,審判長表示已經將李徵琴的話記錄在案,並多次敲擊法槌,打斷李徵琴的話,並嚴肅要求李徵琴配合庭審。但李徵琴沒有停止,繼續喊叫,“我希望法院公正,我要公正”、“我要諮詢專家,我要時間諮詢專家”。

  最終,審判長重重地敲響法槌,宣告對李徵琴予以訓誡。此後,由於李徵琴仍難控制情緒,審判長宣佈法庭休庭5分鐘。

  企圖撞墻自殺養母當庭被逮捕

  然而,5分鐘的休庭一直延續了一個半小時。

  其間,李徵琴的辯護律師王永傑找到其律師助理王雲霞,“法官説李徵琴在裏面撞墻,讓去勸勸她”。

  記者隨王雲霞穿過走廊,來到候審室門外,透過半開的門,記者看到幾名法警圍在一個墻邊,隱約看到李徵琴蹲臥在墻角。

  直至上午11點,法官再次宣佈開庭,被帶進來的李徵琴,依舊高舉右手,高聲哭喊著“要説話、要公正、要諮詢專家”。

  伴隨著李徵琴的高聲哭喊,審判長大聲宣佈:“李徵琴不服從審判長指揮,當庭吵鬧,被法庭依法訓誡,休庭期間,李徵琴在羈押室試圖撞墻,經合議庭評議,因李徵琴出現企圖自殺行為,現經本院院長批准,決定對李徵琴逮捕。下午庭審2點開始。”

  法官宣佈後,幾名女法警圍上來,李徵琴試圖擺脫,但最終仰面被女警圍扣在椅子上,一名女警手裏拿著手銬。

  李徵琴的哭喊聲戛然而止,隨即她被幾名女警抬下法庭。

  鑒定時間有誤檢方發糾違通知書

  下午2點,李徵琴被帶入法庭。與之前被取保時不同,她進入法庭時已戴上了戒具,法官讓法警為其打開戒具後,庭審繼續進行。

  9月27日、9月28日,在認定李徵琴犯故意傷害罪方面,公訴方提交了《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以下簡稱傷情鑒定)、《關於施某某損傷程度的會診意見》、《會議記錄》等證據。

  李徵琴的辯護律師王永傑、王常清表示,由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該傷情鑒定涉嫌鑒定時間虛假、鑒定人簽名虛假、鑒定人數虛假等問題。

  在鑒定時間的問題上,律師指出,4月22日,公安機關曾要求李徵琴簽收傷情鑒定通知書,“當天是4月22日,可公安要求她倒簽為4月5日”。律師指出,雖然傷情鑒定上的時間是4月5日,但是根據參與這份傷情鑒定的法醫賈某的證言,其是在4月7日才開始參與鑒定的,而鑒定最終做出的時間是4月8日。律師表示,這就意味著,4月5日李徵琴被刑拘時,該份傷情鑒定還沒有做出,公安機關對李徵琴的刑拘是違法的。

  此外,王永傑和王常清還指出,該傷情鑒定時間缺失。而前日出庭作證的法醫張某也曾表示在鑒定時間上存在書寫遺漏。

  對此,公訴人在法庭上回應稱,針對施某某傷情鑒定的時間問題,浦口檢察院已經就此向公安發出糾違通知書。

  法庭播放錄音孩子想念養母

  下午的法庭上,施某某的律師許家斌當庭提交了施某某呼喚媽媽的錄音,這份錄音也在法庭播放。“媽媽,我好想你,我什麼時候能回家啊,你的事情處理好了嗎,我不想住在表姨家,我要回家。”庭上,傳出孩子想回家、想和父母一起到北京看姐姐,以及其再也不撒謊了等稚嫩的聲音。

  李徵琴也向法庭提交了經過法庭審查後為孩子臉部打上馬賽克的照片,一共50張,李徵琴一一講解,其和施某某一起做手工、給其批改的作文、帶其到海邊玩等等,“那時,寶寶有著很天真的笑容。”

  李徵琴的律師王永傑稱,被害人生母給辦案機關遞交調解書,強烈要求公安機關撤銷該案。另外,最高法、最高檢等四部委出臺的相關意見,對於家庭暴力案件,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假設孩子被打成輕傷一級,但因雙方和解,被害人不追究,公訴機關也不會公訴,法庭應尊重被害人的選擇,依法撤銷該案。”

  對此,公訴人稱該案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最終,法庭駁回了王永傑的請求。

  此外,王永傑、王常清還當庭提交了取保申請書。王永傑稱,李徵琴只是保證其質證權,並沒有企圖自殺,且其情緒已經緩和,其丈夫將做起擔保人,為防其高血壓和心肌梗塞等疾病復發,望法庭能給予取保。

  法庭回應稱,3日內將給予答覆。

  >>延伸閱讀

  稱因虐童案被免職

  李徵琴曾在法庭上稱自己是一名記者。

  記者了解到,李徵琴曾先後在某法治媒體駐地方記者站和某雜誌社工作,自2010年10月至2015年5月5日,其任某報社駐江蘇記者站副站長,負責該記者站的全面工作。

  2015年5月6日,李徵琴被單位免職,單位為其開具任職表現是“積極完成報道任務,為人低調,待人溫和”。而其同事則作證稱,其責任心強,對孩子很好。

  李徵琴告訴記者,自己被單位免職的原意,是因為牽扯進這起案件。她同時表示,單位領導曾表示,如果她被判無罪,可以繼續回單位上班,如果自己被判有罪,將會失去工作。

  >>專家説法

  哄鬧法庭不犯罪不影響案件判決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教授洪道德表示,李徵琴在庭審中的行為與其在羈押室自殺的行為均不構成犯罪。法院將其逮捕是因為李徵琴在取保候審期間有企圖自殺的行為發生。

  洪道德解釋稱,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現行法律當中,對於被告人個人哄鬧法庭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洪道德稱。

  洪道德分析,從新聞報道來看,李徵琴哄鬧法庭的行為已經被法庭進行了訓誡,並且當庭並未作出處罰,因此她哄鬧法庭的行為不會再遭到追加處罰。“處罰一般都是當時作出的,且李徵琴的行為只是大吵大鬧法庭,並不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

  此外,洪道德介紹,對於李徵琴在庭審前已被取保候審,哄鬧法庭也不會因此被變更強制措施(羈押)。但是,對於李徵琴在羈押室內試圖撞墻自殺的行為,法院有權將其改變強制措施。洪道德介紹,李徵琴原本是取保候審,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法條中還明確了當事人企圖自殺,應當予以逮捕(即收監)。

  此外,洪道德表示,李徵琴在庭審期間哄鬧法庭及羈押室內企圖自殺並不會為其此案帶來不利判決。

  □庭外追訪

  因為家境貧困將兒過繼表姐

  據了解,今年剛滿9歲的施某某出生於安徽省來安縣農村,其生母和李徵琴為表姐妹,“我親舅舅家的孩子,我比她大兩歲,我們倆從小就要好。”李徵琴稱,當表妹剛懷上寶寶時,就因為家裏窮,還不想要這個孩子,“後來孩子生下來,表妹就提出讓我帶走,但因為孩子小,沒有帶。”

  之後,張女士又多次提出讓表姐接走孩子,“家裏窮,老大是男孩兒,22歲了,正談朋友等結婚,還有個女兒正上6年級,”張女士稱,自己結婚時家裏就拉了很多外債,非常窮,而表姐家條件好,又有文化,所以他們夫婦倆都想讓表姐收養孩子。

  李徵琴同丈夫商量要收養孩子,起初,丈夫並不想同意,“因為我們考慮我們倆年齡都大了,”李徵琴愛人稱,但最終耐不住李徵琴的軟磨硬泡,他終於同意收養孩子。2012年9月1日,夫妻倆開車前往安徽省來安縣表妹家,接來了孩子。

  孩子處境堪憂生母無力撫養

  事發後,因為李徵琴成為犯罪嫌疑人,不能繼續監護施某某,因而張女士和丈夫桂先生從安徽老家來到南京,帶著施某某住在距學校步行約20分鐘的一個出租房裏。9月25日,記者在出租房看到,屋裏放著一輛自行車,擺著一張茶几,茶几腿下面還墊著幾塊兒白色泡沫,旁邊的一張小書桌腿兒也快掉了。靠著墻,有一張1.2米寬的床,張女士稱,一家三口就擠著睡在一張床上,而自行車、茶几及書桌,都是其從垃圾站撿回來的。屋內墻角,擺著一塑膠桶腌菜、一塑膠袋青椒和一塑膠袋豆角,青椒和豆角已經發黴。

  據張女士講述,在安徽老家,她和孩子的生父桂先生在搞苗圃生意,全家人有6畝地,種綠化樹,但一元一棵也賣不動,收入幾乎為零。村裏搞新農村建設,讓農民搬遷住新樓,家裏湊了30多萬元買樓,目前還欠著20多萬元的債,“我們沒錢改善生活,更無力撫養施某某”。

  而作為施某某本人,也向記者表示希望能回到李徵琴身邊生活。

  >>專家説法

  收養前已有子女收養關係屬無效

  李徵琴和丈夫各有子女,且用一張無子女證明收養了孩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對此,北京明航律師事務所律師戚連峰認為,我國《收養法》中規定,收養人的前提條件就是無子女,但根據案情來看,李徵琴夫婦顯然不符合此項規定。另外,在夫妻雙方均另有子女的情況下,李徵琴仍然繼續收養,其行為不符合法定收養條件。

  根據民政部《收養子女辦法》規定,收養關係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的,收養關係無效,由收養登記機關撤銷登記,收繳收養登記證。戚連峰律師認為,即使李徵琴的無子女證明並非偽造,但其事實上不符合收養條件,法院在判決時也將認定其收養關係屬於無效。根據《收養法》,收養行為被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法院或將直接判決剝奪養母監護權

  戚連峰分析,從案情來看,李徵琴收養孩子多年,已成既定事實,雖然並無收養關係,但已經形成了一種監護權利和義務。此案中,李徵琴涉嫌故意傷害孩子,因此法院判決時將會直接剝奪其監護的權利。

  其次,雖然9歲涉案兒童有意願由李徵琴繼續收養教育,但根據民法相關規定,9歲的孩子是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對事物也沒有一定的認知力,因此法院是不會考慮孩子個人的意願。而其生父母希望李徵琴繼續撫養,將更不會實現,因為如果李徵琴構成犯罪,將會被剝奪其對該兒童的撫養權。

  至於將來由誰來繼續撫養9歲兒童的問題,戚連峰律師介紹,根據相關規定,司法機關剝奪了李徵琴的監護權後,由9歲兒童的法定近親屬案找順序撫養監護。(記者張淑玲)

[編輯:蘇澤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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