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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校教練“轉會” 得交9000元補償費

2015-12-23 09:22:32|來源:成都商報|編輯:谷士欣

  原標題:駕校教練“轉會” 得交9000元補償費

  “我個人認為這個價格(9000元轉籍補償費)合適,人家球星那些轉會都要繳費的,動輒就是幾千萬呢。”

  ——樂山駕培協會秘書長帥希明

  樂山市駕駛員培訓學校協會日前發文規定,會員單位之間的教練員轉籍,需向轉出單位繳納9000元作為轉籍補償費,稱此舉是為避免任意挖教練員、穩定教練員隊伍。

  12月21日,成都商報記者從樂山市運管部門獲悉,在運管部門介入後,協會撤銷了此前發出的文件。昨日,樂山市運管、發改、民政等部門集體開會研究並認定,此前該協會出臺的文件屬於違規行為,超越了協會章程。

  教練:“轉會”先交9000元補償費

  今年30歲的劉師傅原來在樂山市九鼎駕校當教練員,去年10月便辭職了。前不久,劉師傅想起教練員證還在九鼎駕校,想把教練員證轉到老家的駕校去。“最初我跟兩邊的駕校都説好了,可以轉。”劉師傅説,“沒想到現在出了個新文件,要交9000元補償費。”

  劉師傅提供的文件顯示,這份文件是樂山市駕駛員培訓學校協會發出的,時間是2015年11月27日。該文件規定,會員單位之間的教練員轉籍,先由接收單位出具同意接收證明,並向轉出單位繳納9000元轉籍補償費,然後到協會辦理相關手續。該文件還規定,接收單位為每位教練收取的9000元轉籍補償費,6000元作為該教練在單位培訓費補償,3000元繳納協會作為行業教練人才培養基金。

  對此,劉師傅認為,這是駕培協會設置障礙影響教練員的正常流動,統一規定收取9000元轉籍補償費涉嫌壟斷,其中3000元交給協會則有借機斂財之嫌。

  協會:為了避免任意挖教練員

  談到這份文件的出爐,樂山市駕駛員培訓學校協會秘書長帥希明表示,這是今年11月27日會員單位校長聯席會議投票表決通過的。“之前樂山新成立了好幾家駕校,到處挖教練員,還有一些有吃拿卡要等劣跡的教練員,這兒不幹了,就跳到另一家去。”帥希明介紹,這份文件就是為了避免會員單位之間任意挖教練員,保持會員單位教練隊伍相對穩定,加強教練員管理。

  帥希明説,現在取得駕校教練員資格證的人還是多,但成熟的教練員仍是稀缺資源。駕校把一位新教練員培養成成熟的教練員,付出了很多人力、物力成本,繳納一定的轉籍補償費是合理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針對9000元轉籍補償費,帥希明表示,這是大家開會協商的結果,“我個人認為這個價格合適,人家球星那些轉會都要繳費的,動輒就是幾千萬呢。”

  至於繳納給協會的3000元,帥希明解釋説,這是會員單位校長聯席會議上,大家主動提出來的,並非協會借機斂財,而是作為行業教練人才培養基金使用。

  調查:多部門介入 認定違規

  12月21日,樂山市運管局駕培科相關工作人員表示,此前他們並不知道駕培協會出臺了這個文件,在接到教練員的投訴後,已經介入調查,暫時未有結果。

  不過,帥希明告訴成都商報記者,他個人認為這份文件並不違規,是在協會規定的章程範圍內開展的工作,但是業務主管部門介入後,他們已經撤銷了這份文件。針對教練員的轉籍問題,仍然按照原來的文件規定執行。

  昨日,樂山市發改、運管、民政等部門相關負責人召開了碰頭會,討論後達成了一致意見,該協會此前出臺的文件超越了協會章程,違反了《四川省社會團體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將責令其糾正違規行為,如果有已經收費的,責令退還。

  最新進展

  文件已撤銷

  駕校提出收培養費

  得知駕培協會撤銷文件後,劉師傅再次聯繫九鼎駕校,希望轉籍。該校辦公室主任曾先生表示,雖然協會撤銷了文件,但該校仍然要收9000元的培養費,“當時他剛取得教練員資格證,駕校提供了新車,找老師傅帶他,投入了很多人力、物力和財力。”

  根據行業管理規定,教練員轉籍需要原受聘機構出具同意轉出意見,現擬受聘機構出具同意接受意見,再由運管部門簽署同意異動,報省裏審核變更。如今,九鼎駕校以未繳納培養費為由,拒絕為劉師傅辦理轉出手續。

  針對駕校是否該向離職和轉籍教練收取適當“培養費”的問題,上述三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儘管以協會發文收費的形式違規,但在法律允許的框架範圍內,駕校和教練員雙方可以通過勞動合同的形式約定。樂山市發改部門相關負責人稱,駕校向劉師傅收取9000元培養費,是否合理,這不屬於物價部門管理的範疇,建議其向勞動部門投訴。

  法律視點

  行業協會規範的法律邊界在哪?

  行業協會作為一級行業自律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發揮著重要職能。然而,行業協會的法律邊界在哪?行業協會能否規定如罰款、預交費用、限制流動等內容?……對此,成都商報記者專訪了民政部門及相關法律專家。

  法律依據/ 立法不健全,有些行為難界定

  樂山市民政局民間組織管理科負責人歐陽旭光介紹,行業協會最主要是做好管理和服務功能,但在現實中,涉及的具體行業法律、法規太多,有些行業協會的行為確實難以界定。

  “目前我國有關行業協會的立法還很不健全,缺少一部綜合性、層次較高的行業協會法。”歐陽旭光認為,現行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沒有在法律上對其組織原則、職能作用和社會地位給予明確的界定,相應配套實施細則至今尚未出臺,必須加快行業協會立法步伐。

  針對行業協會可為和不可為的界限,歐陽旭光舉例説,以前樂山某行業協會制定了一個所謂服務“指導價”,事實上就涉嫌壟斷,限制了自由競爭,此舉不可為。這次駕培協會的文件超越了章程,侵犯了他人(教練員)的利益,此舉也不可為。

  法律地位/

  大多數行業協會無法律主體資格

  中國政法大學行政法專家王成棟介紹,世界通行的做法是,通過法律規定賦予行業協會相應的法律地位和自治管理權利,比如可以就什麼問題作出哪種程度的規定。其中,有權利很大的行業協會,比如英國的行業協會權利就非常大,甚至擁有行政處罰權,公民可以對行業協會的行為進行訴訟。而更多的情況是,賦予行業協會部分自治管理權,比如制定行業規範、提供專業證明的權利,不具有行政性質。

  “我們國家的行業協會很多,但取得法律授權的則很少,目前只有包括足協、球協等少量協會依法取得了法律主體地位,也擁有了相應的權利。”王成棟向成都商報記者介紹,從未來的發展來看,法律應當進一步明確行業協會的主體地位和相應權利,從而明確行業協會以及其指定的規範的法律邊界。

  哪些可以規範/

  涉及人基本權利的不能限制

  王成棟介紹,行業協會往往是基於行業特點而成立的自治組織,行業規範也往往是基於管理需要而制定的內部管理規定。雖然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行業可以制定哪些規範,不能制定哪些規範,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和法律精神,可以確定的是,憲法、法律賦予公民、法人等人的基本權利,行業協會不宜做限制性規定,比如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不能進行限制。

  另一方面,行業協會基於行業管理需要,在與法律法規不相抵觸的情況下,可以對會員的財産權利進行一些約束性規定,比如罰款、預交會費等。“行業規範的制定還需要一個民主決策的過程。”四川大學行政法學副教授陶濤稱,只有經過全體會員決策認可而形成的約束性規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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