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為泄憤連捅18人 因故意殺人一審獲死刑
因家庭糾紛及對低保政策的不理解,男子趙某持刀當街連捅18人泄憤,導致6人死亡。昨天,北京市三中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庭上,檢方提交了趙某限制刑事責任能力評定,辯護人稱“趙某有癲癇和精神病史”。市三中院認為,趙某的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故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趙某死刑。
持刀上街見人就捅
2014年3月27日上午,因家庭糾紛及對低保政策的不理解,現年32歲的趙某拿著刀衝出家門,沿街連捅18名行人,後被民警制服。今年1月,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趙某被提起公訴。
檢方認為,趙某在公共場所針對不特定人員連續持刀行兇,造成6人死亡,12人受傷,其中6人重傷,2人輕傷,3人輕微傷(一人事發後離村未做傷情鑒定),犯罪性質極其惡劣,情節、後果特別嚴重,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有精神病史求輕判
檢方向法庭提交了對趙某進行的精神鑒定,稱趙某在作案時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鑒定意見最終診斷,案發當天趙某對作案時間、場所及對象無選擇,屬臨時起意,暴怒而為,事先無預謀,自我保護意識欠缺,手段殘忍,不計後果。為器質性人格障礙,實施違法行為時受疾病影響,控制能力受損,評定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趙某的辯護律師認為,趙某在案發前已有精神病史,此案事發有因,社會責任的缺失也是造成趙某行兇的一個原因,建議法庭從輕處罰趙某。
因故意殺人獲死刑
北京市三中院經過審理後認為,經查,趙某實施犯罪時具有辨認能力,所患疾病對其控制行為的能力影響甚微。趙某對18名無辜被害人實施的刺扎行為是在主觀意識支配下進行的,由此使被害人身心受到嚴重傷害,給10多個家庭造成沉重的經濟和心理負擔,引起當地村民的極度恐慌。法院稱,趙某的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但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有違罪刑法定等原則,趙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宣判完畢後,趙某在法庭上表示不上訴。據趙某的辯護人透露,目前仍然沒有回村居住的趙某母親,希望兒子能夠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