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漢討要300元賠償未果殺害鄰居 一審被判死緩
前天,殺害鄰居的李某被市一中院一審判處死緩。法院供圖
李某的朋友被鄰居張某的狗咬傷,張某同意賠償300元但一直沒給。今年2月18日,李某到張某家喝酒並商量賠償款問題。酒後二人再起爭執,互相毆打過程中,65歲的李某持VCD影碟機殺死張某,並將屍體焚燒、拋撒骨灰(本報12月9日曾報道)。前天,一中院一審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李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限制減刑。
認罪態度好一審被判死緩
今年12月8日,一中院曾開庭審理此案。據檢方指控,2015年2月18日(除夕),李某在昌平區某村被害人張某家中,因瑣事與張某發生衝突,李某持VCD影碟機擊打張某的頭部致其死亡。隨後,李某將張某屍體肢解並運至其在該村購買的院落焚燒,將骨灰拋棄于國道路邊。張某的姐姐發現張某失蹤後報警。2015年3月,警方將李某抓獲歸案。
李某在庭審中表示認罪,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未提出異議,但辯解稱其是在酒後失手打死被害人。“當時真控制不住了,我沒有想置他于死地,張某不給我錢,還拿刀威脅我,當時喝多了,腦袋一片空白,就幾秒鐘的事。”李某在庭審中痛哭流涕。
李某代理人辯護稱,李某係初犯,且在偵查階段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認定為坦白。李某之所以與張某打鬥起初是為了正當防衛,只不過後來防衛過當導致張某死亡。李某的行為應當屬於激情殺人,請求法院對李某從輕處罰。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因民事糾紛與被害人産生矛盾,在飲酒過程中情緒失控,即持VCD影碟機多次擊打被害人頭部,可以看出李某對自己的行為危害後果有明確的認知,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明顯,並非過失致人死亡,也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故李某的辯解及其代理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
考慮本案確因民間矛盾引發,李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帶領公安機關起獲物證,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並限制減刑。前天上午,一中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限制減刑。
>>法官釋案
為何沒判死刑立即執行?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李某故意非法剝奪張某生命,併為掩蓋罪行將張某屍體肢解並運至自己家中焚燒,後將骨灰拋棄,其行徑著實惡劣,依法應被判處死刑。
但綜合本案案情,本案確實事出有因。李某和張某是鄰居,證人證言表明張某曾主動邀請李某及其朋友到自家果園摘果子,後李某朋友被張某的狗咬傷,從而産生賠償款,以致後來二人因賠償款發生爭執並導致本案發生。一般來講,對於因婚姻家庭、鄰裡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應當十分慎重。此類故意殺人犯罪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應有所區分。
此外,本案被告人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並帶領公安機關在隱蔽地點起獲重要物證,認罪、悔罪態度好,對案件偵破、辦理均起到很大作用,也節約了司法資源,這屬於《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從輕處罰情節。因此,本案在對李某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了緩期二年執行。
為何要限制被告人減刑?
本案對被告人李某適用了不常見的限制減刑。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將張某殺害後肢解了屍體並焚燒,並拋撒骨灰,這種殘酷的做法十分惡劣。因此,本案依法對其判處了限制減刑。
相比于非限制減刑“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被告人李某雖然未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其已經六十多歲,限制減刑的適用使其社會危害性降到了最低。
“綜合本案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既彰顯了法律的威嚴,也體現了刑罰寬嚴相濟的政策要求。”法官説。
京華時報記者楊鳳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