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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國家考試作弊可終止考試 取消成績 禁考1-3年

2015-12-28 07:25:19|來源:新華網|編輯:楊玉國

  新華網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劉奕湛)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兩部法律將於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修訂後的教育法明確,國家採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修訂後的教育法還明確,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抄襲他人答案的;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並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修訂後的教育法規定,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訂後的高等教育法規定,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履行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調查、處理學術糾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其他事項。

  修訂後的高等教育法還明確,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本學校辦學水準、教育品質的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準、效益和教育品質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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