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與賣淫女進行性交易後冒充協警敲詐勒索
原標題:冒充協警抓嫖敲詐勒索 一男子被判刑並處罰金
重慶市璧山區35歲男子尹某,冒充公安協警,以抓賣淫嫖娼為名義,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日前,法院以搶奪罪,判處尹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以敲詐勒索罪,判處尹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000元。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最高法今天公佈了這起典型案例。
璧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在2014年8月6日淩晨,被告人尹某通過電話聯繫與被害人蔡某(女)在其駕駛的銀白色現代轎車內以1000元的嫖資進行性交易後,將蔡某帶至璧山區看守所門外,以公安協警正在執行職務名義,要對蔡某的賣淫行為以拘留罰款進行威脅,並將蔡某載至小賣部購買拘留用的洗漱用品。隨後,蔡某向尹某提出私了,並願意充當線人幫其抓獲販毒的人。尹某下車佯裝打電話向領導請示後告訴蔡某領導同意,提出要求蔡某返還1000元嫖資,蔡某將1000元嫖資交給尹某。此後,蔡某從銀行取出現金10000元,從朋友處借款6300元。蔡某將12000余元放進挎包內,被告人尹某怕自己身份敗露,趁蔡某下車之機,駕車逃離,將蔡某留在車內挎包裏的現金人民幣12000余元和錢包等物佔為己有。
此後,尹某以同樣的手法對許某、鄒某實施敲詐勒索,非法佔有被害人身上數千元的財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尹某在與被害人鄒某發生性關係後趁鄒某到車後備箱取水之機,駕車逃離,並將鄒某留在車內數額較大的財物據為己有,其行為構成搶奪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與被害人蔡某、許某發生性關係後,假冒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安協警,將被害人蔡某、許某帶至看守所大門處要對其進行拘留罰款予以威脅,詐取被害人錢財,數額較大,其行為還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對其犯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數罪並罰。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尹某犯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