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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震解讀《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2015-12-29 11:58:19|來源:新華網|編輯:徐藝源

  支付在互聯網金融發展過程中具有基石性的地位。今年7月18日,央行牽頭十部委出臺《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簡稱《指導意見》)中,對互聯網支付給出了明確的界定。闡述了互聯網支付兩大宗旨: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指導意見》將銀行業金融機構與非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一併納入了監管。

  因此,這次央行出臺《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是對《指導意見》的呼應和貫徹落實。

  自2010年5月,央行發佈《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年底,為配合該辦法的實施,央行緊接著就出臺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這次《指導意見》發佈不到半個月,央行就發佈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一個月內,徵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高達五十多萬條。這一數字,既凸顯了第三方支付這個基石重要的地位,同時也透視出在互聯網+背景下,有關監管部門開始更為廣泛的徵求意見。經過多次修經過改,切實改善,並提升了監管彈性和靈活性,《辦法》標識著互聯網金融監管正邁入一個新的階段。

  作為一名研究者,同時也是互聯網支付用戶的角度,我看到了《辦法》兼顧了客戶的使用便捷與安全。針對當前很多第三方支付機構客戶權益保護的不足,《辦法》加強了客戶權益保障的力度,提出了可行的具體措施,可謂切中要害。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保護客戶的知情權。知情權作為網絡支付交易的前提,是客戶的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基礎。《辦法》通篇都強調客戶的知情權,並且提出了具體的措施,我覺得非常有必要。

  首先,對於客戶過去很容易忽略的一些重要事項,比如很容易將第三方支付賬戶上的資金餘額與銀行存款混淆。《辦法》明確要求支付機構以顯著的方式提示客戶:“資金餘額不同於客戶本人的銀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其實質為客戶委託支付機構保管,所有權歸屬於客戶的預付價值。該預付價值對應的貨幣資金雖然屬於客戶,但不以客戶的名義存放在銀行”。這一點,過去很多客戶並不清楚。所以,在訂立合同時要求這些支付機構增加有關條款,並要求支付機構充分提示支付賬戶餘額的本質屬性和相關風險。

  其次,《辦法》要求支付機構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定期公開披露風險事件、客戶投訴等信息,這一點也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利於增加保障客戶的知情權和輿論的監督。不難發現,這些保護客戶知情權的措施具有明確的操作性和可考核性。

  二、保障客戶的交易選擇權,《辦法》要求支付機構充分尊重客戶的真實意願,由客戶自主選擇網絡支付機構資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誘導、強迫等方式侵害客戶自主選擇權。以我自身的體驗看,第三方支付機構深諳客戶的消費心理,強迫方式幾率不大,誘導的確是大概率事件,《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不得通過變更協議條款、提高收費標準或新設收費項目,應以客戶知悉並自願接受調整為前提。”可以有效防止某些不良機構先低價促銷,然後單方面變更合同,提高收費。

  三、在使用便捷的同時,保護客戶信息和資金安全,實現便捷與安全的平衡。對用戶來説,過分腔調便捷,就容易犧牲安全,發生“轉賬太輕鬆,後悔也晚了”而造成損失。《辦法》對於個人支付賬戶分為三類,一類賬戶交易額相對低,實現快捷;二類和三類客戶實名驗證強度較高,需要經過多層交叉驗證,驗證強度越高,轉賬限額越高,既滿足客戶常用小額轉賬的便捷性,又為信息和資金安全加了防護墻。

  雖然,加大驗證強度短期內會讓金融消費者産生不習慣,甚至陣痛,但長遠看來利大於弊。網上看到一個案例,家住合肥的金先生因某第三方支付機構pos機審核不嚴綁定他人賬號損失了2萬多元的貨款而哭暈在廁所,支付機構以“無審核權限”為由拒絕賠付。今後,隨著《辦法》的出臺,消費者即使被花樣翻新的詐騙手法誘騙,操作不慎,其損失金額也不會很大。 如果是由於第三方機構驗證審核不嚴導致,《辦法》還規定了“無條件全額承擔客戶風險損失賠付責任”。如此看來,為了避免像金先生那樣“哭暈在廁所”,消費者應該是歡迎提高驗證強度的。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為金融創新留下空間。《辦法》中提到的收款客戶特點專屬設備、五種交叉身份驗證方式和三類支付指令驗證要素,雖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易的便利性、降低了部分客戶體驗感,但卻為技術革新指出了具體的方向,為將來各種創新技術如指紋、人臉識別等在金融領域的進一步廣泛應用留出了空間。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我國的金融行業也在不斷走向成熟,監管部門的監管水準也將與時俱進,金融消費者也將享受到既便捷又安全的金融服務。(作者:黃震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金融法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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