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強姦18名婦女被核準死刑 受害人大多未成年
國際在線消息:據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消息,最高法日前核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復字第42號同意原審對被告人楊學奇以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書
被告人楊學奇,男,漢族,1970年2月3日出生,河南省長葛市人,小學肄業,農民,住長葛市××鎮×××村×組。1987年7月21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10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1992年7月30日因犯脫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與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1997年8月23日被假釋,假釋考驗期至2000年6月30日;2001年7月19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08年5月23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2011年6月28日刑滿釋放。2012年5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現在押。
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許昌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學奇犯強姦罪、強制猥褻婦女罪、盜竊罪一案,于2013年5月7日以(2013)許中刑一初字第17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楊學奇犯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于2013年12月11日以(2013)豫法刑一復字第42號刑事裁定,同意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準。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復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現已復核終結。
經復核確認:
一、強姦、盜竊事實
1.1998年9月25日晚,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折疊刀等作案工具來到河南省長葛市××家屬院二樓被害人李某甲(女,時年13歲)的家中欲實施盜竊。見僅有李某甲一人在家,楊學奇即持刀威脅李某甲,對李實施姦淫。
2.2006年下半年某日5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折疊刀等作案工具,騎電動自行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校門口附近,見被害人馬某甲(女,時年15歲)一人在校門口等待開門,遂産生姦淫馬某甲之念。楊學奇持刀將馬某甲挾持到學校的西南角麥田內,採用暴力、脅迫手段兩次姦淫馬某甲。
3.2011年7月某日夜,被告人楊學奇攜帶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家屬院,翻墻進入該院後,進入二樓被害人張甲(女,時年18歲)租住的房間。楊學奇從張甲的衣服口袋內竊取現金200余元後,欲對張甲實施姦淫。張甲驚醒後大聲呼喊,致楊學奇強姦未逞。
4.2011年9月2日1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液壓斷線鉗、剪刀、水果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翻墻入院後用液壓斷線鉗剪斷女生宿舍樓一寢室窗戶上的鋼筋進入室內。楊學奇在被害人張某甲(女,時年15歲)床前,乘張某甲熟睡之機,用剪刀將其內褲剪破,並用手摳摸張某甲的陰部。當張某甲驚醒後反抗時,楊學奇持刀威脅張某甲,欲對其實施姦淫。張某甲起身跑至宿舍管理員處求救,致楊學奇強姦未逞。
5.2011年9月10日2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液壓斷線鉗、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翻墻進入學校。楊學奇用液壓斷線鉗將女生宿舍一樓衛生間窗戶上的鋼筋剪斷,潛入一寢室,掀開被害人王某甲(女,時年19歲)的被子,撫摸王某甲時將其驚醒。因王某甲大聲叫喊,楊學奇離開該寢室。後楊學奇來到女生宿舍二樓,潛入一寢室,用剪刀剪開被害人李某乙(女,時年19歲)的內褲,用手摳摸李某乙的陰部並欲對其實施姦淫。因李某乙驚醒後大聲叫喊,楊學奇逃離現場。
6.2011年9月某日夜,被告人楊學奇攜帶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翻墻進校後潛入女生宿舍二樓一寢室,用剪刀將被害人張乙(女,時年14歲)的內褲剪開。當張乙驚醒後,楊學奇持刀對其實施威脅,用手摳摸張乙的陰部,欲對張乙實施姦淫。因張乙極力反抗並叫喊,楊學奇逃離現場。
7.2011年9月21日2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尖刀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許昌市××區××學校,翻墻進入學校後潛入女教師宿舍樓二樓被害人鞏某某(女,時年18歲)的房間。楊學奇持刀威脅鞏某某,兩次強行姦淫鞏某某後逃離現場。
8.2011年10月8日1時許,被告人楊學奇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許昌市××區××學校,翻墻進入校園,潛入女生宿舍樓一寢室,掀開被害人劉某某(女,時年21歲)所蓋被子,欲對其實施姦淫。因劉某某驚醒後大聲叫喊,楊學奇逃離現場。
9.2011年10月11日1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液壓斷線鉗、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翻墻進入學校。楊學奇用液壓斷線鉗剪斷該校學生公寓一樓衛生間窗戶上的鋼筋,潛入一寢室,用剪刀剪開被害人查某某(女,時年15歲)的內褲,採用扼頸等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姦淫查某某後逃離現場。查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傷。
10.2011年11月22日零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鉗子、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翻墻進入學校。楊學奇用鉗子拆卸女生宿舍樓一樓衛生間的防盜窗,潛入一寢室,將手伸進被害人賈某某(女,時年14歲)所蓋被子。因賈某某大聲叫喊,楊學奇離開該寢室。後楊學奇又潛入另一寢室,用剪刀將被害人李某丙(女,時年15歲)的內褲剪開,並用手卡扼李某丙的頸部,強行姦淫李某丙後逃離現場。
11.2011年12月29日零時許,被告人楊學奇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家屬院,用木棍將該家屬院二樓被害人魏某某(女,時年17歲)租住的房間門栓撥開。楊學奇進入房間後在魏某某的床前卡扼魏的頸部,並以語言相威脅,強行姦淫魏後逃離現場。魏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12.2012年2月21日1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鉗子、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一電子廠,翻墻進院後,用鉗子將女工宿舍樓的窗戶鋼筋剪斷,潛入一寢室欲行姦淫。因被害人婁某某(女,時年24歲)被驚醒後大聲叫喊,楊學奇離開該寢室。後楊學奇又潛入該宿舍樓另一寢室,採用暴力威脅的手段,強行姦淫被害人趙甲(女,時年16歲)後離開現場。
13.2012年3月8日1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液壓斷線鉗、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楊學奇翻墻入院後用液壓斷線鉗將女生宿舍樓衛生間窗戶上的鋼筋剪斷,潛入該宿舍樓一寢室,採用扼頸等暴力手段,強行姦淫被害人趙乙(女,時年13歲)後逃離現場。趙乙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14.2012年3月18日23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許昌縣××中學。楊學奇翻墻入院後潛入女生宿舍樓被害人藏某某(女,時年15歲)住宿的寢室,竊取藏某某的衣服口袋內的現金267元,後又卡扼藏某某的頸部強行將其拖出寢室欲行姦淫。因藏某某極力反抗並大聲呼救,楊學奇逃離現場。
15.2012年3月27日淩晨2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長葛市××中學。楊學奇翻墻進入校園後潛入女生宿舍樓一寢室,用剪刀剪開正在熟睡的被害人梁某某(女,時年15歲)的內褲,欲對梁某某實施姦淫。因梁某某驚醒後大聲叫喊,楊學奇逃離現場。
16.2012年3月5日零時許,被告人楊學奇來到河南省許昌市××區×××巷××號,竊走被害人王某乙停放于家中堂屋內的雅馬哈100型踏板摩托車(價值3744元)1輛。
綜上,被告人楊學奇強姦18名婦女,其中強姦8人既遂,強姦10人未遂;楊學奇實施盜竊3起,竊得財物共計4200余元。
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查獲的作案工具液壓斷線鉗、剪刀、手電筒、贓物摩托車,證實被告人楊學奇曾因犯罪被判刑的刑事判決書和刑滿釋放證明書,證人李某丁、張某乙、馬某乙等的證言,被害人李某甲、馬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等的陳述,傷情鑒定意見、DNA鑒定意見、價格鑒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楊學奇亦供認。足以認定。
二、強制猥褻婦女事實
2011年9月30日1時許,被告人楊學奇攜帶液壓斷線鉗、尖刀、剪刀、手電筒等作案工具,駕駛摩托車來到河南省許昌市××中學,翻墻進入學校,用液壓斷線鉗將女生宿舍衛生間窗戶上的鋼筋剪斷,潛入女生宿舍樓一寢室。因室內女生被驚醒後叫喊,楊學奇離開該寢室。後楊學奇又潛入另一寢室,用剪刀將被害人孫某某(女,時年14歲)的內褲剪破,用手摳摸孫某某的陰部。孫某某驚醒後,楊學奇遂持刀強行猥褻孫某某後離開現場。
上述事實,有原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查獲的作案工具液壓斷線鉗、剪刀、手電筒,證人胡某某的證言,被害人孫某某的陳述,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楊學奇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學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姦淫婦女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其以暴力手段,強制猥褻婦女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婦女罪;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楊學奇姦淫不滿十四週歲的幼女2人,應依法從重處罰。楊學奇強姦婦女多人,致1人輕傷、2人輕微傷,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楊學奇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強姦罪、強制猥褻婦女罪、盜竊罪,係累犯,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應依法從重處罰。楊學奇因涉嫌犯強姦罪被採取強制措施後,主動交待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盜竊犯罪,具有自首情節,對其所犯盜竊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對楊學奇所犯數罪,應依法並罰。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原審判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準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3)豫法刑一復字第42號同意原審對被告人楊學奇以強姦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黨 進
代理審判員 姜遠亮
代理審判員 楊雪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