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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100萬,能否遏制私拆亂遷文物

2015-12-30 07:20:55|來源:京華時報|編輯:王瑞芳

  一個普通的房地産項目,利潤可能以千萬計,100萬元的罰款能否讓其有所畏懼進而停止違法行為,值得懷疑。要從根本上遏制違規拆毀文物的亂象,最重要的還是要管好行政機關,完善許可程式。

  國家文物局起草的《文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送審稿)》,日前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明確,擅自遷移、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的,將面臨最高100萬元的罰款。據分析,打著“維修性拆除”“原址重建”名義違規拆除文物建築的亂象,今後有望得到遏制。

  文物承載著民族的歷史記憶,是今人與祖先進行對話的載體。違規拆除、破壞文物是對歷史記憶的惡意抹殺,往往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可是,文物特別是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卻往往和地方經濟發展存在著某種矛盾,在城市建設、工程建設中擅自遷移、拆除甚至毀壞不可移動文物的現象屢禁不絕。2012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文物保護法執法檢查報告顯示,在文保單位保護範圍擅自施工、違規拆除文物、不履行報批手續強行施工等現象在許多地方都比較普遍,而違法行為的普遍性與違法成本偏低有一定的關係。從這個角度上講,此次修法,大幅提高了此類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是有積極意義的。

  同時,也要認識到,引發文物私拆亂遷的,往往是政府主導或審批的城市建設和大中型工程建設。在現行的文物保護法已經設定了多項事前審批程式的情況下,施工單位仍能衝破重重“關卡”,獲得施工許可,説明瞭其“能量”非凡。一個普通的房地産項目,投資就可能達數億,利潤可能以千萬計,100萬元的罰款能否讓其有所畏懼進而停止違法行為,值得懷疑,更何況動輒涉及數百億資金、打著政府重點工程幌子的大型建設項目。

  因此,要從根本上遏制違規拆毀文物的亂象,最重要的還是要管好行政機關,完善許可程式。比如,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原址保護原則,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要有具體、可行的原址保護措施,沒有相應措施的,規劃部門一律不予許可。再比如,要增加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規劃的前置審批,凡是建設項目可能涉及不可移動文物遷移或可能對不可移動文物造成影響的,規劃許可部門應在批准前徵求文保單位的意見,文保部門應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建議,文保部門建議修改規劃的,建設單位應按照文保單位的要求修改規劃。要增強許可程式的透明度和科學性,比如省級政府審批遷移或者拆除文物的申請時,要經過專家論證、向社會公示等環節後,方可作出許可決定,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作出許可決定。同時,要完善行政許可責任追究機制,對不依法認真履行審批職責導致文物破壞的,要追究審批機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必要時要追究刑事責任,讓其不敢違法許可,也讓“公關者”望而卻步。而對於未經法定程式違規施工的單位,可以考慮在一定時間內降低其資質甚至取消其投標競標資格,這比罰款更有震懾力。

  另外,當前文物認定標準仍然缺乏、非國有文物所有權人權利補償機制不健全等因素,也是導致一些古建築和文物被擅自拆除或破壞的重要原因,這些問題在修法時也應一併考慮。(朱恒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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