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有關負責人就《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堅持賬戶實名制 平衡安全與效率——央行有關負責人就《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網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劉錚、吳雨)中國人民銀行28日公佈了《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央行有關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小額支付偏重便捷、大額支付偏重安全
問:這次出臺的辦法的監管思路與主要監管措施是什麼?
答:人民銀行確立了堅持支付賬戶實名制、平衡支付業務安全與效率、保護消費者權益和推動支付創新的監管思路。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清晰界定支付機構定位。堅持小額便民、服務於電子商務的原則,有效隔離跨市場風險。
二是堅持支付賬戶實名制。這也是反洗錢、反恐融資和遏制違法犯罪活動的基礎。針對網絡支付非面對面開戶的特徵,強化支付機構通過外部多渠道交叉驗證識別客戶身份信息的監管要求。
三是兼顧支付安全與效率。本著小額支付偏重便捷、大額支付偏重安全的管理思路,根據交易驗證安全程度的不同,對使用支付賬戶餘額付款的交易限額作出了相應安排,引導支付機構採用安全驗證手段來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四是突出對個人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引導支付機構建立完善的風險控制機制,健全客戶損失賠付、差錯爭議處理等客戶權益保障機制,有效降低網絡支付業務風險。
五是實施分類監管推動創新。對支付機構及其相關業務實施差別化管理,引導和推動支付機構在符合基本條件和實質合規的前提下開展技術創新、流程創新和服務創新。
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有明顯不同
問:管理辦法中提到的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有何不同?
答:支付賬戶最初是支付機構為方便客戶網上支付和解決電子商務交易中買賣雙方信任度不高而為其開立的,與銀行賬戶有明顯不同。
一是提供賬戶服務的主體不同,支付賬戶由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主要用於電子商務交易的收付款結算。銀行賬戶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客戶開立,賬戶資金除了用於支付結算外,還具有保值、增值等目的。
二是賬戶資金餘額的性質和保障機制不同。支付賬戶餘額類似于預付費卡中的餘額,是支付機構以其自身名義存放在銀行,並實際由支付機構支配與控制。該餘額不受存款保險條例保護。一旦支付機構出現經營風險或信用風險,將可能導致客戶遭受財産損失。
個人支付賬戶分為三類
問:辦法如何對個人網絡支付賬戶進行管理?
答:支付賬戶分類,兼顧支付的安全和效率,能夠滿足不同客戶的多樣化需要,體現了尊重客戶的選擇權。
辦法將個人支付賬戶分為三類。其中,Ⅰ類賬戶只需要一個外部渠道驗證客戶身份信息(例如聯網核查居民身份證信息),賬戶餘額可以用於消費和轉賬,主要適用於客戶小額、臨時支付,身份驗證簡單快捷。為兼顧便捷性和安全性,Ⅰ類賬戶的交易限額相對較低(餘額付款限額為自賬戶開立起累計1000元),但支付機構可以通過強化客戶身份驗證,將Ⅰ類賬戶升級為Ⅱ類或Ⅲ類賬戶,提高交易限額。
Ⅱ類和Ⅲ類賬戶的客戶實名驗證強度相對較高,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範假名、匿名支付賬戶問題,防止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開立支付賬戶並實施犯罪行為,因此具有較高的交易限額(餘額付款限額為年累計10萬元、20萬元)。鋻於投資理財業務的風險等級較高,辦法規定,僅實名驗證強度最高的Ⅲ類賬戶可以使用餘額購買投資理財等金融類産品,以保障客戶資金安全。
客戶進行銀行卡快捷支付等不受限額約束
問:支付賬戶交易限額的規定會不會影響便捷性?
答:網絡支付應始終堅持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Ⅱ類、Ⅲ類個人支付賬戶年累計10萬元、20萬元的限額,能夠滿足絕大部分客戶使用支付賬戶“餘額”進行付款的需求。對極少數消費者,或者消費者偶發的大額支付,可以通過支付賬戶餘額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銀行網關支付等方式組合完成。考慮到Ⅰ類個人支付賬戶在開立過程中對客戶身份驗證的強度較弱,對其“餘額”付款交易規定了較低的限額。
同時,為引導支付機構提高交易驗證方式的安全性,辦法規定,對於交易驗證安全級別較高的支付賬戶“餘額”付款交易,支付機構可以與客戶自主約定單日累計限額;但對於安全級別不足的支付賬戶“餘額”付款交易,辦法規定了單日累計限額。單日累計1000元、5000元的限額能夠有效滿足絕大部分客戶使用支付賬戶“餘額”進行付款的需求。此外,綜合評級較高且實名制落實較好的支付機構單日支付限額最高可提升到現有額度的2倍。
需要強調的是,10萬元、20萬元的年累計限額,以及1000元、5000元的單日累計限額,都僅針對個人支付賬戶“餘額”付款交易。客戶通過支付機構進行銀行網關支付、銀行卡快捷支付,年累計限額、單日累計限額根據相關規定由支付機構、銀行和客戶自主約定,不受上述限額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