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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德良教授: 個人信息被傳播不等同於隱私遭泄漏

2015-12-30 22:42:57|來源:國際在線|編輯:楊玉國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張斯路):“現在很多人把個人信息等同於隱私。什麼是隱私也搞不清楚。所以這是個人信息保護所面臨的問題,是一個關鍵性的問題。”在12月30日下午2015年度政法新媒體峰會上,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劉德良就“個人信息的法律保護”發表了演講。

  劉德良教授提出,法律上的隱私不同於心理學、社會學其他學科的隱私。他把法律上的隱私界定為,與公共利益或社會利益沒有直接關係,同時又與人的名譽和尊嚴密切相關的個人信息。比如説裸照、身體缺陷,在社會里正常人都不願意被別人知道,如果被知道名譽就會受到損害,尊嚴就會受到傷害

  劉德良教授説:“我國現在存在‘隱私泛化’的現象,隱私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概念。”並表示,普遍觀點認為個人信息是指能夠直接或者間接識別出某些個別自然人身份的信息或者信息的組合,比如照片、聲音或互聯網行為記錄。但很多人把互聯網商家蒐集數據判斷為侵犯個人隱私。商家只需知道某個用戶的某種偏好,以便做推廣服務。

  劉德良教授表示,人們在互聯網上的行為記錄,是由N個片斷組成的,N-1個片斷就不能説是個人信息。商家不會把N個片斷完全收集起來,一般情況下商家收集的都是N個片斷裏的N-1、N-2、N-X,不會把它加工提煉來,找出這個用戶。

  “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法律隱私概念搬到中國,則會導致大家將個人信息混成隱私。”劉德良教授分析,隱私權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最重要的是要確定權利邊界、保護權利人的自由。法律上的隱私不同於心理學、社會學、政治學、經濟學等學科裏所講的隱私,它應是一個內涵確定、外延確定的含義。如果法律上的隱私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概念,會導致社會公眾行為自由受到不當的限制,達不到法律設定權利的目的。

  “離開了信息的蒐集互聯網將不存在,要正確認識蒐集信息、蒐集數據與個人信息保護之間的關係。”劉德良教授建議,要樹立正確的法律上的隱私觀,對法律所講的隱私,嚴格採取措施保密。對於隱私之外的其他個人信息,要防止它被濫用。同時,未來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章當中更多要規範公權力在個人信息蒐集與利用過程中應採取法定程式。

  本屆峰會以“互聯網+法治建設”為主題,邀請檢察機關和媒體相關負責人及高校專家學者以及奇虎360公司、思正律和等互聯網企業代表,圍繞電子政務、信息化建設、雲計算與網絡安全等話題展開探討。來自全國各地的近100名檢察機關新媒體代表參會。峰會揭曉了“2015年度全國檢察新媒體建設運營50強”評選結果,併發布國內首份《互聯網+檢察工作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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