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簽同居協議:提分手需支付對方5千勞動報酬
中年男女以“夫妻”名義簽奇葩同居協議
女方提分手,男方索要5萬“勞動報酬”
這種特殊的“分手費”要不要付?且聽聽法官怎麼説
□通訊員 丁凡 本報記者 陳洋根
“女方的兒子長大成家後,如堅決要求男方離開家庭,女方也無法阻攔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資勞動報酬5000元(從2005年9月1日同居時開始計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離開,男方同樣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上述內容是建德一對中年男女10年前以“夫妻”名義同居自願簽訂的協議裏約定的。10年後,男方患了癌症,女方要把男方掃地出門,男方拿協議到建德法院打官司,要女方兌現支付其10年總共5萬元的“勞動報酬”。這樣的“分手費”看上去太離譜,但最終當事雙方達成了和解。
中年男女簽奇葩“同居協議” 誰提分手要支付對方每年5000元
55歲的章某和小他10歲的戴某都是建德人。2005年上半年,離異的章某經其親戚介紹,與女方戴某認識,而戴某的丈夫此前因車禍死亡。
經一段時間的接觸和交往後,雙方有意一起共同生活。當時因戴某未成年的兒子在上高中,戴某要求章某到她家生活。章某考慮到自己孩子已工作,遂搬過來與戴某一起生活。生活一段時間後,章某提出去結婚登記,可戴某説兒子不同意。為了有個“保障”,雙方經協商後,簽訂了一份《協議》,內容大致如下:
一、雙方從2005年9月1日開始同居生活,相互均以夫妻關係對待,終身相伴;二、男方以此為家庭,對家庭生活負責,竭盡全力維護女方及其兒子的生活;三、女方兒子長大成家後,如堅決要求男方離開家庭,女方也無法阻攔容留男方,女方即按雇工每年支付甲方工資勞動報酬5000元(從2005年9月1日同居時開始計算),如女方不支付,男方可向法院起訴要求支付;如男方中途擅自離開,男方同樣按每年支付女方5000元。
有了這份“保障”,章某以戴某的家為家,對外以“夫妻”相稱,與戴某一起打工賺錢,供養戴某的兒子上學。雖共同生活中有些不愉快,不過“夫妻生活”還算和睦。
患重病被女方“掃地出門” 男子打官司索賠5萬元
今年3月,章某被確診為肺癌。章某用老家的土地徵收款10多萬元進行手術治療。戴某沒替章某分擔醫療費,且出院後,章某明顯感覺戴某開始疏遠他了。八九月份,戴某委婉“勸”章某回老家養病。
章某覺得“心寒”,11月份拿出《協議》起訴戴某,要求支付2005年至2015年這10年每年5000元,總共5萬元的“勞動報酬”。
建德法院在今年11月23日和12月15日兩次開庭審理本案。 法庭上,戴某稱,《協議》當初是章某逼迫她簽下的,之後雙方從沒提起過這份《協議》,她沒想到這麼多年還保留著;《協議》具有人身依附關係,屬無效協議;雙方同居期間,章某也沒為她家賺多少錢,平時還喜歡打牌。“我沒逼她。”章某説。
法官協調下雙方昨達成和解 女方願支付男方1.8萬元“補償費”
經法協調,戴某和章某昨和解並達成調解協議,戴某願支付章某1.8萬元“補償費”,並當庭支付1萬元,還有8千元等章某搬離後就付。
據雙方簽的同居協議的約定,主張戴某向其支付5萬元“勞動報酬”,這筆錢實際上也是要求戴某支付“分手費”,如果正常審理,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分析認為,分手費一般是指男女雙方解除戀愛、同居、婚約以及婚姻關係時,提出解除關係的一方,向另一方自願支付,或應對方要求而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財物,以彌補對方的“情感傷害”,也有稱之為“青春損失費”或“青春補償費”。有點類似于夫妻簽訂的忠誠協議,只要不出現協議約定的情況,就不用支付。但雙方同居生活期間,章某幫戴某撫養兒子,對戴某家有幫助,現身患癌症,從情理和人道主義角度,戴某應對章某予以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