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研究生陷冤獄12年 不滿國家賠償將提起復議
原標題:湖南研究生身陷冤獄12載 不滿127萬國家賠償將提起復議)
央廣網長沙12月30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上個月,中國之聲曾經關注過湖南研究生曾愛雲,身處囹圄近12年,三次被判死刑,最終改判無罪的事件。。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發生一起兇殺案,案發後,該校 2003級碩士生曾愛雲和2001級碩士生陳華章,因涉嫌故意殺人被羈押。此後,湘潭中院分別於2004年9月、2005年12月、2010年6月三次做出判處曾愛雲死刑、陳華章無期徒刑的判決。但是曾愛雲一直堅信自己無罪,堅持上訴。今年7月份,案件有了轉機,湘潭中院再審此案,曾愛雲被判無罪,而陳華章被判處無期徒刑。11月,曾愛雲向湘潭中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就在本月28號,湖南湘潭市中院通報,對曾愛雲重審改判無罪案做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賠償金共計127萬餘元。
事情發展至此,並沒有結束。面對賠償127多萬元的結果,曾愛雲表示沒有達到預期,將繼續向湖南省高院申請國家賠償。曾愛雲為什麼會想繼續上訴?他的訴求合理嗎?
今年7月,曾愛雲被無罪釋放。曾愛雲告訴記者,被羈押的時間是2003年10月27號晚上,到一審判決被釋放出來,一共是11年零9個月。
對於湘潭中院的三次死刑判決,湖南高院曾經維持過一次,但最高法未予核準,併發回重審。2013年4月17日,湘潭中院第四次審理本案,並於今年7月21日做出判決,認為曾愛雲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隨著終審宣判法槌的敲響,這起校園殺人案終於畫上了句號。於是曾愛雲向當初判處他三次死刑的湖南湘潭市中院提起了國家賠償以及精神損失傷害撫慰金,共計294萬元。
曾愛雲説,被羈押這麼多年,被判處了那麼多次死刑,戴了將近7年的腳鐐手銬,受到那麼多打擊。我現在什麼都沒有,無家無業,我們同學都是一個個事業有成。我的家人都遭到了很大的精神打擊,我個人身體和精神遭受的打擊都是無法想像的。
近日湖南湘潭市中院通報,對曾愛雲重審改判無罪案做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賠償金共計127萬餘元。同時,法院願意在侵權行為影響範圍內,為曾愛雲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曾愛雲
曾愛雲介紹説,127萬包括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94萬,精神損失傷害撫慰金32萬多,還有一個扣押的手機,估價2200多元。
但是,曾愛雲並沒有在這份國家賠償決定書上簽字,他不認可這一賠償金額。
曾愛雲説,28號去了湘潭市中院,當面下達的賠償決定書,但賠償款還沒有拿到,因為要上訴,所以沒有簽字。
曾愛雲他告訴記者,被關押期間,因為遭受嚴重的身心傷害,所以另外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約200萬元。但是法院僅賠償其32萬,因此他拒絕簽字。他認為,雖然法院向他解釋,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能超過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的一定比例,但是這並非是硬性規定。
曾愛雲指出,“念斌案”精神損失傷害撫慰金達到了幾乎和限制人身自由賠償金相等的額度,差不多是後者的93%多。但湘潭市中院給出的解釋是最高院有一個相關《意見》,説精神損失傷害撫慰金不能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的35%。
據了解,針對國家賠償精神撫慰金標準不統一的現狀,2014年7月最高法院出臺相關意見(《關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適用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人身自由賠償金、生命健康賠償金總額的35%。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毛立新表示,最高法的相關規定中,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比例的確是原則性的,有彈性的。而近年來不少國家賠償的案例中,這一項賠償的比例均超過了35%。
毛立新分析稱,實際上人身損害賠償沒有體現出“補償性”,所以這個標準好像是全世界最低的標準。精神損害撫慰金可以多一點是正常的。現在唯一有彈性的就是精神損害撫慰金,這個東西彈性很大,主觀性很強。
該《意見》指出,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具體數額時候,應當考慮包括:精神損害事實和嚴重後果的具體情況;賠償請求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平均生活水準;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平均生活水準等等因素。毛立新認為,法院依此決定賠償曾愛雲的32萬精神損害賠償,並沒有問題;另一方面,曾愛雲也可以依法提出復議。
買房、成家、找工作,曾愛雲感嘆,擺在他面前的,是諸多現實問題以及一個等待他努力儘快適應的社會。曾愛雲透露,他正在和律師準備材料,于近日向湖南省高院提起復議,希望法院支持自己200萬精神損失傷害撫慰金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