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不依法受案立案?以後不可以!
原標題:公安機關不依法受案立案?以後不可以!
剛買回來一天的新手機就被偷了,有沒有很糟心?可比丟手機更糟心的,是抱著一線希望去求助警察蜀黍,卻被三言兩語打發回來了。
現在好消息來啦!29日,公安部公佈受案立案改革措施,專治部分公安機關有案不接、接報案後不依法受案立案等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視點君認真研讀了這份《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發現整個文件就是大寫的“負責”二字!
《意見》明確要求,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範圍的接報案,都必須接受。除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以外,都必須網上登記。對群眾上門報案的,要當場進行登記,當場接受材料,當場出具回執;對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應當即受、即立、即辦。
那麼問題來了,當發現手機丟了之後,我們該怎麼做呢?
《意見》明確規定,對於不法侵害正在發生以及其他情況緊急的案件,應當立即派出警力趕赴違法犯罪現場進行緊急處置。處置完畢後,應當在24小時內完成接報案登記,並向報案人出具報案回執。
報了案難道就是結束嗎?並不是的。受案立案制改革,讓案件進展一鍵掌握。
許多地方公安機關已經實現案件統一編號和網上查詢案件進展情況,報案回執上會有案件查詢代碼、查詢網址或者電話。報案人和其他案件當事人可以通過公安機關政務網站、微信公眾號、手機APP等各種互聯網平臺和移動終端,以及在公安機關及派出所設置的電腦信息終端,自助查詢接報案、受案立案及案件辦理情況。
小夥伴關於報案的各種吐槽裏,很多是報過的案子“泥牛入海”杳無信息了。這個問題,受案立案制改革也有妙招。
《意見》強調,公安機關接報案件後,應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於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同時對行政案件、刑事案件、重大疑難複雜等案件的受案審查期限、立案審查期限做了規定。需要説明的是,決定不予受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案立案處理。
“喂,幺幺零嘛,我心情不好,在樓下小賣部放‘詐彈’了喲!”
你的底線是不是已經被各種奇葩報警新聞一再刷新了?寶貴的警務資源,可不能任性撥打,否則後果很嚴重!
《意見》規定,對明顯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的報案事項,應當立即告知報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對重復報案、案件正在辦理或者已經辦結的,應當向報案人作出解釋,不再重復接報案登記。對於故意報假警、報假案,擾亂公安機關工作秩序或者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看完這篇改革意見,有沒有覺得心情很陽光?就連眼前的霧霾,也好像清晰了不少呢。嗯嗯,受案立案制度改革後,媽媽再也不擔心我報案沒下文了!視點君決定這就直奔派出所,請警察蜀黍找一找那些年自認倒楣白白丟了的手機錢包自行車去!(記者白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