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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老總緩刑期間被發現受賄獲刑 有6本行賄日記

2016-01-01 07:11:32|來源:京華時報|編輯:靳松

  原標題:緩刑期間被發現受賄 一公司老總獲刑16年

  北京市孫河農工商聯合公司原總經理駱振俊因審查不嚴,導致1億余元政府土地儲備資金被騙領,2011年被朝陽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2014年就在駱振俊的緩刑考驗期將結束時,他又被發現收受現金、港幣、房産、汽車和玉石等賄賂,折合人民幣共計2427萬餘元。昨天記者獲悉,在檢方對駱振俊追加起訴後,市三中院撤銷了朝陽法院判決中的緩刑部分,以受賄罪和玩忽職守罪,判處駱振俊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財産100萬元。

  判決

  玩忽職守致1億公款被騙領

  根據案卷資料,現年60歲的駱振俊在2004年5月至2012年6月期間,曾擔任北京市朝陽區孫河鄉副處級調研員兼北京市孫河農工商聯合公司總經理、法人代表和黨支部書記,負責康營小區安置用房建設和全鄉房屋拆遷騰退工作。

  駱振俊第一次被判刑是因犯玩忽職守罪。據當時檢方的指控,2009年7月至10月,在朝陽區孫河鄉康營村政府土地儲備拆遷過程中,有村民利用房地産評估有限公司,使用虛假的評估報告數據,騙取朝陽區人民政府拆遷補償款共計人民幣1.54億余元。而時任孫河農工商聯合公司總經理的駱振俊,存在審核簽字把關不嚴的問題。

  2011年10月31日,朝陽法院經審理認定,駱振俊在履職期間,未對拆遷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拆遷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合理性等採取有效監管,在拆遷補償款發放的審核簽字工作中不認真審核,致使被騰退人騙取政府土地儲備資金共計1億余元。因此,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駱振俊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緩刑期被發現涉賄2427萬

  就在駱振俊緩刑即將到期時,偵查機關又發現了駱振俊涉嫌受賄罪的線索,並於2014年7月1日將駱振俊傳喚到案。

  據市檢三分院指控,2004年至2011年期間,駱振俊利用擔任北京市孫河農工商聯合公司總經理、負責康營小區安置用房建設和全鄉房屋拆遷騰退工作的職務便利,為北京嘉仁投資有限公司、北京聚利隆投資有限公司在承攬工程、工程款撥付、關係協調、物業交接等方面提供幫助,為此收受上述兩公司實際控制人葛某(另案處理)給予的現金、房産、汽車以及玉石等,共計折合人民幣2227萬餘元。

  此外,2007年9月,駱振俊利用擔任北京市孫河農工商聯合公司總經理、負責對外租賃土地的相關經濟管理活動的職務便利,為孫河鄉村民姬某承租北京市孫河農工商聯合公司下屬的北甸村磚廠北部土地及房産提供幫助,為此收受其給予的感謝費人民幣200萬元。

  2015年12月16日,市三中院經過審理,一審判決撤銷朝陽法院作出的駱振俊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中的緩刑部分,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5年,並處沒收財産100萬元;與玩忽職守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兩年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6年,並處沒收財産100萬元。

  案情

  6本行賄日記曝光

  據了解,在駱振俊涉嫌受賄案的審理過程中,檢方當庭出示了行賄人葛某的6個日記本,在日記裏,葛某按照時間順序,記錄了從2007年至2011年給駱振俊過節費、其他款項、和田玉、買車、買房的明細。

  根據葛某的證言,其係北京某投資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因為其公司代建的財富花園項目正在進行,並開始籌備機場南線工程,孫河農工商聯合公司是代建工程的甲方。因此,葛某希望能與當時孫河農工商聯合公司的總經理駱振俊搞好關係。“在工程款撥付等方面駱振俊有決定權,給他財物讓他照顧自己的公司,能及時撥付工程款等。”

  女兒結婚索要98萬

  葛某的日記中,他第一次向駱振俊行賄是在2007年,葛某在駱振俊的辦公室裏將一個裝著30萬元現金的手提袋遞給了駱振俊,駱振俊沒有拒絕。

  此外,2008年,駱振俊以房子要拆遷需要加蓋以得到更多拆遷補償為由,向葛某要了100萬元;以想在順義新國展附近買套房子為由,讓葛某準備了200萬元現金。2009年,駱振俊向葛某提出想在城裏買套房子,並稱霄雲裏有套房子不錯,葛某隨即帶駱振俊去看了房,先後交納了10萬元定金和400多萬元房款。2014年5月底,為了應付調查,駱振俊特意和葛某倆人補了個換房協議。

  葛某證言及日記還顯示,2011年,駱振俊跟葛某説女兒要結婚,想在男方家的縣城給小兩口買套房子。葛某無奈之下,詢問駱振俊給多少錢合適,當時駱振俊回答“百八十萬就行”。後來,葛某給駱振俊轉賬98萬元。

  女兒移民索千萬港幣

  在葛某的日記中,行賄數額最大的是2010年時給駱振俊的女兒辦理赴香港的移民投資。當時葛某一下就打了800萬元人民幣,扣除手續費,折合港幣剛好1000萬元。

  2010年,葛某和駱振俊閒聊時,聊到了移民。駱振俊稱,自己就一個女兒,讓葛某看看能不能幫著給辦個香港移民。

  葛某證言顯示,雖然駱振俊沒有明説,但當時自己已經明白了駱振俊是想讓葛某給其女兒辦理香港的投資移民。

  之後,葛某聯繫了一家香港的仲介公司,按照對方指定的賬戶打了人民幣800萬元,扣除仲介公司手續費之後,折合港幣正好1000萬元。

  2014年初,駱振俊被查前,葛某和駱振俊補簽了一個投資協議,內容為1000萬元港幣視同投資合作。葛某稱,他知道這是駱振俊為了應付調查而簽的“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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