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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誠勿擾》無視判決的不改名行為係負面示範

2016-01-11 10:54:57|來源:檢察日報|編輯:谷士欣

  原標題:《非誠勿擾》無視判決的不改名行為係負面示範

檢察日報刊文:《非誠勿擾》無視判決的不改名行為係負面示範

  1月10日《錢江晚報》報道,浙江溫州“80後”金阿歡起訴江蘇廣播電視總臺商標侵權,上個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江蘇廣播電視總臺立即停止“非誠勿擾”商標侵權行為,並立即停止使用《非誠勿擾》這一欄目名稱。1月9日,江蘇衛視《非誠勿擾》如期播出,播出前還發佈節目預告,稱“不改名稱,不變精彩!”。

  作為一名喜愛該節目的觀眾,節目如期播出讓我有的看;作為一名公民、一個法律人,江蘇衛視無視判決的“任性”,卻令我不安。深圳中級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從作出之日即發生效力。“不改名稱,不變精彩”,讓“立即停止使用《非誠勿擾》這一欄目名稱”的判決落了空。

  1月8日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發佈聲明稱:“總臺及旗下衛視頻道一貫尊重知識産權,一貫尊重法律。《非誠勿擾》節目開播之初即獲得華誼兄弟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許可,在電視節目上使用‘非誠勿擾’商標,並向其支付了許可費。針對金阿歡起訴一事,我臺在尊重法律、保持理性的前提下,已于近日通過司法途徑向上級法院提請再審,並獲其立案審查。”我從中讀出它要傳遞的兩方面信息:第一,法院判決有問題;第二,因為向法院申請了再審,“不改名稱”具備一定正當性。

  果然如此嗎?

  沒人敢説目前的判決一定正確,敗訴方以申請再審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合法正當。但申請再審,只要當事人“認為有錯誤的”,即可申請;而法院通過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只對確有錯誤的訴訟予以再審。也就是説,申請再審、立案審查和法院最終裁定再審之間,還有不小的距離。從司法實踐看,通過再審改判的案件,只是申請再審案件中的很小一部分。為了保障判決的嚴肅性,不使執行被長時間拖延,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可見,以申請再審為由不履行法院判決,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非誠勿擾》有一定影響力,更改節目名稱,無論長久的還是暫時的,都會産生一些不利影響,比如觀眾流失、廣告商投入減少。堅持不改名稱,江蘇衛視會因不履行法院判決付出一定代價,比如對單位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的司法拘留等等,但如果單算“經濟賬”,可能還是划算的。這或是管理層作出“不改名稱”決策的初衷。

  然而,對於江蘇省廣播電視總臺來説,它不僅是經濟實體,也是社會責任的承擔主體;除了“經濟賬”,也要算“法律賬”。以傳播法治理念為己任的媒體,視生效判決為無物,這種示範作用是非常負面的。事實上,只要節目做得好,換個名字未必會招來“滅頂之災”,比如當年《讀者文摘》改名為《讀者》,發展並未受到影響。倒是漠視法律一意孤行,可能損害形象帶來不利影響。

  《非誠勿擾》,還是先改個名字吧。至於暫時改還是就此和這一名字告別,聽法律接下來怎麼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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