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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男子吃速食麵腹瀉索賠450萬 涉嫌敲詐反被判

2016-01-13 09:08:32|來源:京華時報|編輯:谷士欣

  原標題:天價索賠本無罪,歪曲事實難脫責

  李海峰應判決有罪,但直接原因並非他索取天價賠償,也不是因為他要找媒體曝光,而在於他歪曲了事實,維權方式上的違法性導致其民事維權基礎喪失了合法性。

  黑龍江男子李海峰吃過一包某品牌速食麵後身體不適,向生産公司索要450萬元鉅額賠償。近日,河北隆堯縣法院一審以敲詐勒索罪(未遂)判處其有期徒刑8年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不少人將此案與2006年北京發生的黃靜涉嫌敲詐勒索華碩案聯繫在一起。黃靜買了一台華碩筆記本電腦,發現CPU被換成測試樣品後,索賠500萬美元。華碩公司報警稱其遭敲詐勒索,黃靜及代理人周成宇被刑拘並批捕。最終,檢察院認為該案不符合起訴條件,決定不予起訴,並作出刑事賠償確認書。

  雖然黃靜在索賠金額上也存在過度維權,但最終該案還是以過度維權者的勝利而告終。對照“黃靜案”,不少文章呼籲應該判決李海峰無罪。

  事實上,黃靜最終贏得法律支持,是因為她索賠的基礎是其個人的合法權益確實受到了損失,她並沒有捏造、歪曲或者誇大任何事實,即便索賠數額過於巨大,她的行為並沒有任何形式的違法。

  “李海峰案”則不然。他購買食用的速食麵已過保質期將近一年,當然,他也有權主張賠償的甚至“天價”賠償。可是,他卻拿著過期近一年的食品進行檢測,在常識判斷中,基於過期樣本作出的檢測結果顯然不能説明該公司的産品存在問題。在索賠遭拒後,他更是通過微博稱,“某品牌含有致癌物質……我媽媽因家裏工作原因長期食用速食麵導致患上乳腺癌,勸大家遠離某品牌黑心企業”,並向該品牌工作人員發出找媒體曝光將不良影響擴大化的威脅。

  可以説,“黃靜案”和“李海峰案”的不同點正詮釋了維權過度與故意製造事端索取財物之間的區別。遺憾的是,法院判決李海峰有罪的理由之一為其“鉅額賠償超出了社會觀念容忍的程度,明顯超出其正當利益實現後可能確定的債權範圍”。實際上,這個理由站不住腳。

  李海峰應判決有罪,但直接原因並非他索取天價賠償,也不是因為他要找媒體曝光,而在於他歪曲了事實,故意將過期食品存在問題與某品牌食品致癌相混同,維權方式上的違法性導致其民事維權基礎喪失了合法性,最終需承擔刑事責任。這起事件也警示我們,天價維權雖不違法,但如果捏造、歪曲事實進行天價維權則將難脫其責。

  本報特約評論員林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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