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官員都還在位”説明瞭什麼
13日,一則關於河南許昌鄢陵縣“給落馬縣委書記謝連章送禮的官員們個個都還在”的網帖引發熱議。記者調查證實,謝連章案判決書中提到的部分“送禮”官員的確仍在位,有的還升任要職。許昌市委組織部回應,由於謝連章案涉密,法院判決書公開前組織部並不掌握相關官員行賄一事,2015年前就已完成任免調動。
從表面上看,本案是官員任用選拔不夠科學和透明的問題;但從實質上講,是個別地方在反腐過程中適用法律不嚴,對行賄官員的處理過於寬容了。
首先,許昌市委組織部的回應就有商榷之處。腐敗幹部不是一兩天煉成的,本案中涉案的楊某在2001年7月至2013年5月間,先後18次向謝連章送禮共計13.5萬元現金,2002年底即“在謝連章的推薦和同意下”被提拔為副縣級幹部。而在2014年1月謝連章落馬後,楊某反而提升到縣委常委的班子。那麼,謝連章落馬後近一年內,許昌組織部門對謝提拔楊的經歷是否掌握和有所忌憚,考察的公示工作是否存在走過場,都應好好檢討一番。就此,所謂的“許昌的任何官員任免都是嚴格按照規章制度執行的,不存在違規行為”,恐怕也經不起推敲。
當然,涉及行賄犯罪而不予問責,就不是組織部門考察不週而是政法部門執法不嚴的問題了。依據當時的刑法規定,行賄罪的追訴起點才1萬元;若給黨政領導行賄,不滿1萬元也可以問罪。列入謝案判決書中的行賄人都達到了入刑標準,但沒有一人入刑,刑法關於“行賄罪”的規定被徹底架空了。例如本案中楊某的行賄數額已達13.5萬元,遠遠超出追訴起點。當時的刑法確有“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但楊某是否“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不得而知;就算存在此種情況,恐怕也應是“減輕”而不是“免除處罰”;即使檢察機關適用“免除處罰”(酌定不起訴),至少也應提出司法建議,由主管機關對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吧。可本案的結果是,除判決中作為“污點證人”提到一筆(還得用楊某、陳某來保護他們的“隱私”),行賄官員沒有遭受任何法律後果。
正是政法部門對大量行賄官員在處理上“不留痕跡”,才讓組織部門考察任免行賄幹部時“不掌握其行賄情況”,使“帶病”提拔重用官員成為可能,使“前腐後繼”無法有效遏制。對此,有關部門應引起高度重視。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針對各界廣為詬病的對行賄者問責少的現實,去年刑法修正案(九)對行賄罪作了重大修改,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修改為,一般情況下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不能免除處罰。期待今後該修改內容得到紮實執行,行賄官員不受刑事追究的現象大大減少,“沒有任何法律後果”的現象徹底消失。(劉昌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