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被毀容少女二審獲賠180萬 其它請求被駁回
原標題:合肥被毀容少女二審獲賠180萬
新華社合肥3月22日新媒體專電 22日下午,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周岩毀容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上訴人陶某某賠償周岩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80萬餘元,由陶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周岩179萬餘元(扣除已經支付的1萬元),不足部分由陶某某父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駁回周岩的其他訴訟請求。
該案由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陶某某一次性賠償原告周岩172萬餘元,不足部分由陶某某父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後雙方均不服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查明,周岩與陶某某係同學關係,兩人在交往過程中發生矛盾,陶某某遂産生報復心理。2011年9月17日18時許,陶某某攜帶打火機及裝有打火機油的雪碧瓶來到周岩家中,在臥室內與周岩發生爭執,陶某某將雪碧瓶內的打火機油潑灑在周岩面頸部及身上,用打火機點燃,周岩隨即被送往醫院救治。
經醫院診斷,周岩面頸部、耳部、雙前臂及手背等多處燒傷,全身燒傷面積28%、身體多部位Ⅱ度Ⅲ度燒傷、呼吸道燒傷、左耳部分缺失、雙手功能受限。周岩在安醫一附院住院期間做了一次氣管及創面切開手術,四次自身取皮植皮手術;在北京伊美爾醫療美容醫院治療期間進行背部安裝擴張器手術。經北京中衡司法鑒定所鑒定,周岩構成兩處五級傷殘、一處八級傷殘、兩處九級傷殘。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周岩被燒傷係因陶某某實施的故意傷害行為所致,該案中並無證據證明存在可以減輕侵權人侵權責任的情形,對周岩的損害後果應由陶某某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綜合周岩因被陶某某燒傷産生的全部損失,合肥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