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借名給好友買房後反目 房不歸己還貸歸己
原標題:女子借名給人買房 房不歸己還貸歸己
廣州日報訊 王女士為了讓小孩在城區讀書,出借自己的名字給好友李女士購房,以便遷移小孩的戶口。不料,房子歸了李女士,但銀行的貸款購房合同卻是王女士夫婦所簽,銀行將夫婦倆告上法庭,要求償還剩餘貸款。近日,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後判決王女士夫婦應當對欠款承擔還款責任。
案情回顧:
昔情同姐妹 今反目成仇
王女士和李女士情同姐妹。2010年,李女士打算在石岐區購買一套房子。當時,王女士想為小孩在市區申請小學學位,考慮到申請市區學位必須先在市區有住房,於是王女士夫婦商議請李女士以自己的名義買房,以便遷移小孩的戶口。
商量好後,王女士夫婦便向銀行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簽訂了相應的貸款合同,並以所購房産向工商銀行提供抵押擔保。隨後,工商銀行依約向王女士夫婦發放貸款人民幣近70萬元。但該房實際由李女士裝修後居住使用,房款也由李女士實際給付。
後來,王女士和李女士因經濟往來産生矛盾,王女士的小孩沒能順利入讀城區小學,而李女士也停止了支付每月的按揭供樓款。2014年1月,王女士將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從涉案房産搬走。同年6月,法院判決認定涉案房産為李女士所有,王女士夫婦應協助李女士辦理産權過戶手續。
“禍不單行”,王女士夫婦收到該判決後不久,又收到銀行寄來的《提前清償通知書》,載明截至2014年8月,王女士夫婦累計26期未按時足額還款,構成違約,銀行宣佈貸款提前到期,並要求王女士夫婦提前清償全部貸款及利息、罰息等。
王女士夫婦叫苦連連,貸款買的房法院判令不是自己的,而剩下的貸款卻要自己償還,他們拒絕了銀行的還款要求。銀行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女士夫婦償還剩下的貸款及利息、罰息等,銀行並有權在上述債務範圍內就涉案房産行使優先受償權。一審支持了銀行的全部訴求。
案情焦點:
房子非己有 能否拒還款?
夫婦倆不服一審判決,向市中院上訴稱:王女士名下購買的訴爭房産已判歸李女士所有,因此應由李女士代替王女士夫婦承擔涉案房産項下的貸款。若李女士不予承擔,應將訴爭房産拍賣以清償銀行的債權。
銀行答辯稱,借款合同與買賣合同分別係兩個法律關係,借款合同由王女士夫婦與銀行簽訂,該合同項下的貸款應由王女士夫婦償還。
法院判決:
當按合同承擔還款責任
市中院法院審理認為,王女士夫婦與銀行所簽訂的涉案貸款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該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雖然一審判決認定涉案房産實際權利人為李女士,但並不影響王女士夫婦與銀行之間合同的效力,亦不影響王女士夫婦應當按照涉案合同的約定還本付息。王女士夫婦支付款項後,有權另循相應法律途徑向相關人主張權利。據此,市中院駁回王女士夫婦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