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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進行社區減負 社區居委會將只開15類證明

2016-03-31 05:14:13|來源:京華時報|編輯:楊磊

  昨天,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今年年底前,全市完成社區減負各項清理工作。減負後本市的基層社區只需辦理居住證明等15類證明。本市還明確取消“幸福社區”等25類社區達標評比。

  關於進一步開展社區減負工作的意見提出,屬於各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不得轉嫁給社區。其他需要社區協助的工作事項,市級部門的須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區級部門的須經區委、區政府批准。未經批准的工作事項,一律不得交由社區落實,一經發現,立即撤銷、終止。

  規範社區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對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需社區提供證明,屬於社區職責範圍,且社區能夠如實掌握情況的事項,可蓋章證明。各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依法依規要求社區為居民出具證明的事項,須提供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具體條款,居民應提供本人身份證和戶口本及證明事項的有關佐證材料,並説明出具證明的原因、用途等。各職能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職責範圍內的證明事項,不得要求社區出具證明。

  規範考核評比項目,需要取消的在社區普遍存在的評比達標項目有25類,對於沒有列出但按照文件要求需要取消的項目,各區各部門要堅決取消。

  社區居委會日常出具證明事項

  居民在社區居住證明(含異地享受社保、遷移戶籍等)

  為中小學生參加社區實踐活動出具證明

  為申請各類救助、援助、補助的困難家庭出具經濟困難證明

  為無檔案人員辦理一孩、二孩《生育服務證》證明

  辦理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應徵新兵入伍政審鑒定意見

  為長期臥床參保患者出具親友代購藥品委託證明和長期臥床證明

  為社區無檔案違法生育對象出具收入情況證明

  出具見義勇為證明材料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證明、監護關係證明、近親屬關係證明、死亡證明

  出具收養人委託證明,收養人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生父母有特殊困難證明,收養狀況證明

  出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工程證明

  婦女、兒童救助家庭困難證明

  執法文書留置送達證明

  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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