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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商聯原副主席沈桂林涉詐騙8.8億被判無期

2016-04-01 15:41:57|來源:央廣網|編輯:谷士欣

  原標題:集資詐騙超8億元 海口中院一審判沈桂林無期

  央廣網海口4月1日消息(記者朱永 通訊員胡坤坤) 4月1日上午,海口中院在第九法庭依法對沈某林集資詐騙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

  2002年10月,被告人沈某林通過購買股權的方式,獲得了泰特典當60%的股份,並任總經理,後於2003年7月任法定代表人。2002年至2009年,沈某林在泰特典當自有資金較少的情況下,通過借款方式融資用於該公司的典當(抵押貸款)業務及償還借款利息,並向出借人支付2%-3%的月息。2009年以後,沈某林在明知泰特典當公司經營狀況每況愈下、基本沒有業務、資不抵債的情況下,通過本人招攬或公司員工、朋友等他人幫助招攬等方式,以其個人名義,並以泰特典當、泰達拍賣等關聯公司做擔保,承諾支付月息1.5%至4%不等利息,與李某某、鄭某某等人簽訂《借款協議》,向李某某、鄭某某等人借款。期間,沈某林找人製作假房産證及不動産他項權證準備給出借人查閱,以方便借到更多款項而不抽回本金,還約出借人觀看其公司進行的虛假拍賣,以製造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的假像。在沈某林的鼓吹和宣傳下,並且考慮到沈某林以前都能按時支付利息,李某某、鄭某某等人于2009年至2013年12月,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現金等方式先後將鉅額借款轉到沈某林提供的交通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光大銀行等銀行賬戶。隨著借款的本金及支付的利息越來越多,還款的壓力也越來越大,為了能夠借到更多的錢來償還欠款,沈某林不但積極要求公司員工、朋友等他人幫助招攬借款,而且將其購買的房産、汽車等用於抵押,繼續借更多款項。

  沈某林收到借款後,未將所借款項用於典當業務,而是將大部分用於償還以前借款本金及利息,還將贓款用於購買房産及豪車、字畫等藝術品,並購買手錶及鑽戒等奢侈品。2013年12月,多名被害人要求償還數千萬元本金,加上還要支付鉅額利息,沈某林的資金鏈斷裂,再也無力支付。因擔心事情敗露,沈某林將登記借款金額、支付利息等資料的記錄本燒燬後,于2013年12月7日攜帶外幣從海口出逃到香港,並輾轉泰國曼谷、老撾萬象等地。離開海口前,沈某林在明知無力償還的情況下,還向鄭某某借了100萬元。同年12月27日,沈某林從國外回國向公安機關投案。經司法鑒定,截至案發,被告人沈某林共向210人非法集資金額共計88182萬元,造成被害人損失40815.59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沈某林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其名下企業經營狀況良好的事實,以高額利息為誘餌,向李某君、鄭某娜等210名被害人非法集資金額共計88182萬元,造成被害人損失40815.59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應依法予以嚴懲。被告人沈某林犯罪以後雖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但鋻於其集資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眾多被害人鉅額經濟損失,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對其不予從輕處罰。根據沈某林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據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沈某林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宣判後,被告人沈桂林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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