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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核安全峰會時代如何防範全球核恐怖主義

2016-04-07 15:37:35|來源:國際在線|編輯:蔣麗麗

  第四屆核安全峰是奧巴馬倡議的最後一屆核安全峰會。核安全峰會對加強核安保、獲得國際防範核恐怖主義的共識起到了重要作用。從“基地組織”到“伊斯蘭國”的興起,核恐怖主義的威脅日益加大,後安全峰會時期如何加強核安保和防範核恐怖主義仍然是國際社會一個極其重要的全球安全議題。

  核安全峰會是一個非正式機制

  核安全峰會緣于美國總統奧巴馬在捷克首都布拉格的一個演講,在演講中,奧巴馬闡述了“建立一個無核世界”的思想並承諾主辦全球核安全峰會。從第一屆核安全峰會到第四屆核安全峰會先後發佈了四個“峰會公報”和一個“工作計劃”。中國國家首腦參加了全部的四屆峰會,在核安全峰會上表達了中國維護核安全的承諾和中國核安全主張,對於推進全球核安全進展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在首屆核安全峰會以來,有超過50個國家領導人通過峰會議程共同致力於防範核恐怖主義、打擊核走私以及增強核安保。在過去的三屆峰會上,峰會的參與國做出了260多項國家承諾,其中有近四分之三的承諾已經在執行中。

  推進核安全峰會議程在全球核安保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包括從一些國家轉移和消除核原料、批准和執行與核安保有關的協議、從高濃鈾到低濃鈾反應堆的轉換、加強核安保法規建設、建立核安保示範中心、升級核安保技術以及強化國家和多邊核安保能力的提升等。因為全球的共同努力,包括恐怖主義組織在內的非國家行為體比以前更難於獲得用於恐怖行為的核原料。但同時我們還要認識到,核安全峰會是一個非正式的國際機制,在峰會上形成的文件不具有國際法效力,各國對於維護核及其他放射性材料的安全負有根本的責任,峰會上的承諾均建立的自願的基礎之上。作為一個非正式機制,核安全峰會更加重視政治承諾和獲取共識,而無任何履行承諾的“保證條款”和“違諾責任”,對於一個國家是否有效履行“承諾”,參與國只能是“表示關切和注意”。相對於正式的國際機制來説,非正式機制更加強調參與者的政治宣示和相關態度。而這對於嚴重威脅並且越來越突出的國際核恐怖主義來講是遠遠不夠的。

  防範核恐怖主義須構建普遍、高效、權威的全球防範體系

  國際核恐怖主義是一種不同於國家之間相互核威懾的綜合性非傳統安全威脅,涉及到諸多全球性議題,比如全球恐怖主義、防擴散機制、核能和平利用與核裁軍等影響國際安全的深層次問題。

  應對全球核恐怖主義威脅要求我們轉變傳統安全思維,積極開展有效的國際合作,特別是即刻構建普遍、高效、權威的國際核恐怖主義的全球防範體系。這個防範體系應該在幾個關鍵問題上彌補現存的缺陷:基本規範不完善,沒有國家必須遵守和執行的統一標準;工具不足,缺乏核恐怖主義防範的地區方略;強制措施不足,對於不履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的國家沒有缺乏具有強制性的懲罰措施;對於國家履行條約、承諾的情況也缺乏有效的監控。這些缺陷和不足,使得國際社會難以避免日益臨近的核恐怖主義威脅。迄今為止,國際社會還未受到一起恐怖組織實施的“核爆炸”,不是靠“運氣”和上帝的庇護,而是靠國際社會逐漸構建起來的相互重疊的國際核恐怖主義防範網絡。但是正像前面我們談到的,目前的防範網絡並不嚴密,還存在著種種能夠被恐怖分子突破的罅隙。繼續確保國際社會不被核恐怖主義所威脅,亟需要全球所有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達成共識,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取得重大進展:一是儘快完善防範核恐怖主義的國際法框架,健全核恐怖主義防範的基本規範體系;二是強化國際原子能機構職能,建立有效的全球核保安體制;三是強調聯合國安理會核心作用,促進普遍遵約;四是加強地區合作,建立健全核恐怖主義的地區防範機制。

  沒有一個國家可以單獨應對國際核恐怖主義的威脅,國際社會必須樹立全球主義的安全觀、聯合國要重新審視集體安全理念、各個國家也要反思主權觀在全球化情況下的變化。只要存在核武器、高濃鈾、核設施以及其他輻射性材料等能夠實施核恐怖主義的工具和手段,就必須對核恐怖主義保持高度的警惕,除非我們徹底實現“零核世界”。在此之前,我們只有通過實際的行動,積極構建普遍、高效和權威的核恐怖主義全球防範體系,才能繼續確保我們生活在一個更安全的世界。(杜彬偉 上海外國語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特邀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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