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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缺氧致殘 家屬兩告醫院獲賠30余萬元

2016-04-08 10:18:54|來源:廣州日報|編輯:李邵鵬

  原標題:從化|胎兒缺氧致殘 家屬兩告醫院共獲賠30余萬元

  (記者 何小敏)一個新生命的誕生,本是令人喜悅的事,從化區的張某夫婦卻不得不面對孩子出生即病重的現實,而這一結果被認定與醫療事故有關。近日,張某夫婦第二次將從化某醫院訴至法院,法院判賠24萬餘元。此前,他們第一次訴訟已獲賠近6萬元。

  嬰兒剛出生就病情危急

  2012年7月28日,孕婦張某入住從化某醫院産科待産,7月30日分娩一名男嬰。但出生後,這個嬰兒雖然心率正常,卻沒有活力,反應及呼吸也差,情況危急。男嬰隨即轉入兒科治療,診斷為顱內出血,同年8月15日出院。

  張某稱,2012年8月21日起至2014年7月,孩子又多次被送到醫院進行治療,被診斷為嬰兒痙攣症、精神發育遲緩。雖輾轉各醫院治療,孩子後遺症癲癇病需要天天吃藥控制,智力嚴重受損,加上不能注射預防針,導致體質差,這給夫妻二人帶來了無盡的痛苦折磨。

  這到底是先天缺陷還是人為造成?對此醫院表示,分娩是個複雜的過程,孩子的疾病及身體狀況是其母親在懷孕及分娩過程中的疾病及先天缺陷等各種原因造成的,與醫院的診療行為沒有必然聯繫。

  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不過,2013年9月,鑒定機構作出了鑒定結論認為,醫院在孕産婦的産科處理過程中,存在違規及醫療過失行為,新生兒出現顱內出血的後遺症,主要因胎兒宮內窘迫未能及時得到糾正而長時間缺氧引起,其損害後果與醫院在孕産婦産程觀察監測不嚴謹,當監護出現明顯異常時未予重視,延誤了胎兒宮內窘迫的處理,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由於未能及時終止妊娠而加重了胎兒的缺氧損害,違反了産科診療常規。本醫案構成三級丙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2013年12月,張某夫婦將醫院訴至法院,從化法院于2014年10月判醫院賠償第一階段醫藥費近6萬元(當時不適宜進行傷殘等級鑒定)。2015年,張某夫婦再次將醫院訴至法院。2015年8月,司法鑒定機構作出鑒定意見認為,孩子傷殘等級為八級傷殘,目前處於腦損傷康復及癲癇治療期,存在一定的部分護理依賴。近日,從化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醫院承擔80%責任,需賠償孩子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4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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