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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舉報人有隨時隨地舉報職務犯罪的勇氣和底氣

2016-04-09 18:13:44|來源:光明網|編輯:韓基韜

  《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保護舉報人、獎勵舉報有功人員、健全完善舉報工作機制等作了具體規定,彰顯了黨和國家嚴厲懲處職務犯罪的決心,對推進依靠群眾查辦職務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舉報權利,弘揚社會正氣,維護公平正義具有重要作用。

  國家鼓勵實名舉報,但實名舉報人的舉報內容或者其個人信息一旦洩露,就會給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等帶來風險。如果舉報人不放心檢察機關的保密措施,擔心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個人信息被暴露或者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就難以或者不敢行使舉報權利。因此,對於舉報內容和舉報人信息,人民檢察院必須嚴格保密,最大限度地減少舉報人所面臨的風險,讓每一個舉報人都有隨時隨地舉報職務犯罪的勇氣和底氣。《規定》細化和完善了檢察機關的保密措施,規定了受理舉報應當由專人負責、舉報線索應當由專人錄入專用計算機、舉報材料應當存放于符合保密規定的場所等具體、細緻的保密要求,加大了對舉報人的保護力度。

  舉報風險高,舉報人擔心本人及其近親屬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擊報復,是阻礙人民群眾舉報職務犯罪行為的主要原因。《規定》針對這一問題,完善了相應的事前防範、事中保護和事後救濟機制。如事前防範機制,《規定》提出,有證據表明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可能會遭受單位負責人利用職權或者影響打擊報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或者個人作出解釋或説明。應當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將相關證據等材料移送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由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理。再如事中保護機制,《規定》提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産安全受到威脅的,檢察機關應當採取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保護舉報人及其近親屬人身、財産和住宅等必要的保護措施。又如事後救濟機制,《規定》提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錯誤處理的,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予以糾正;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遭受打擊報復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産損失的,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照規定予以救助;對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因受打擊報復,造成人身傷害、名譽損害或者財産損失的,檢察機關應當支持其依法提出賠償請求。上述機制構成了一個完整的保護體系,有效地防範和降低了舉報人及其近親屬被打擊報復的風險,有利於為舉報人創造良好的舉報環境。

  《規定》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舉報獎勵制度,通過及時發放舉報獎勵,激勵知悉犯罪線索的人民群眾將舉報職務犯罪付諸實際行動,為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提供更多線索、更大幫助。比如,《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被舉報人構成犯罪的,應當對積極提供舉報線索、協助偵破案件有功的實名舉報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質獎勵。《規定》第十八條還規定,對舉報人的獎勵不是必須在對被舉報人作出有罪判決後。人民檢察院對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被舉報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給予舉報人獎勵。

  《規定》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是故意或者過失洩露舉報人姓名、地址、電話、舉報內容等,或者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的;二是應當製作舉報人保護預案、採取保護措施而未制定或採取,導致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産損失的;三是截留、侵佔、私分、挪用舉報獎勵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通過這些規定,倒逼相關部門更好地履行職權、發揮作用,及時查處打擊報復或者指使他人打擊報復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行為,增強人民群眾同腐敗作鬥爭的信心。

  (曲新久 作者係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院長)

  [責任編輯:孫宗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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