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機關報:黨員幹部可炒股 但嚴禁七類行為
原標題:中紀委機關報:黨員幹部可炒股 但嚴禁七類行為
【條例原文】第八十八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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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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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擬案例】李某某,某省證監局處長,中共黨員。李某某在籌劃一上市公司定向增發事項的過程中,利用內幕信息與其妻黃某分別用相關賬戶買入該公司股票,共獲利700余萬元。
實踐中,一些掌握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的黨員幹部存在這樣的認識:利用職務便利掌握上市公司的內幕信息是工作使然,把自己掌握的有價值的信息變成真金白銀才更實際,這種信息不用白不用。殊不知,這樣的行為違反了《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規定,觸犯了廉潔紀律。
江西省紀委案件審理室幹部夏學文表示,隨著我國證券業監管制度的逐步健全,證券市場的管理越來越規範。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根據這一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買賣股票嗎?根據該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並嚴禁七類行為:一是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二是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三是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範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範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五是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六是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七是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就本案來説,夏學文指出,李某某利用自己身為省證監局處長的便利條件,把掌握的上市公司內幕信息與其妻共享,並用有關賬戶買賣相關上市公司股票,從中牟取大量錢財。其行為明顯與《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不相符,嚴重違反了《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構成嚴重違紀,必然受到嚴懲。
“當官發財兩條道,當官就不要發財,發財就不要當官。”習近平總書記曾諄諄告誡黨員幹部。按理,既然選擇了人民公僕,就須斷了發財的念頭,嚴格遵照相關制度要求辦事,清正廉潔,不越紀律紅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