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擬對高校學術不端情節嚴重者開除或解聘
新華社北京4月13日電(記者劉奕湛)記者13日從教育部獲悉,擬對認定為學術不端行為且情節嚴重的責任人給予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行政職務或開除、解聘處理。
為有效預防和嚴肅查處高等學校發生的學術不端行為,維護學術誠信,促進教學科研和學術研究的健康發展,教育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研究起草了《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指出,學術不端行為包括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註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註明他人工作;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有償發表論文、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為他人代寫論文的;其他嚴重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根據相關學術組織或者高等學校制定的規則,屬於學術不端行為的。
徵求意見稿還對學術不端情節嚴重作出了規定:造成惡劣影響的;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論和處理建議,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依職權和規定程式對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或提出處理建議:通報批評;終止或者撤銷相關的科研項目,撤銷學術獎勵、榮譽稱號,並在一定期限內取消申請資格;警告、記過;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開除或解聘;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處理措施。
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還應當按照學生管理的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學籍處分;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可以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徵求意見稿還指出,學術不端行為受理後,應當交由學校學術委員會組織開展調查。調查組的組成人員與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導師學生等關係的,應予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