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駐國際貨幣基金執行董事金中夏:中國金融風險可控
原標題:中國駐國際貨幣基金執行董事金中夏:《全球金融穩定報告》釋放積極信息 中國金融風險可控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趙新宇):最新發佈的《全球金融穩定報告》估計,中國可能處於風險之中的銀行貸款近1.3萬億美元。這些貸款可能轉化為約佔GDP 7%的潛在銀行損失。對此,中國駐國際貨幣基金執行董事金中夏撰文,對《全球金融穩定報告》對中國銀行業貸款風險的評估進行了點評。全文如下:
評估銀行貸款風險的傳統作法,一般是觀察商業銀行和監管機構公佈的不良貸款和關注類貸款等指標,其中較權威的是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計算的指標。但這些指標都是事後確認,不適於做動態預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在最新一期的《全球金融穩定報告》(GFSR)裏,嘗試對中國銀行體系貸款的風險做前瞻性的分析和估計。報告先把各國所有利息覆蓋率小于1(即營業收入不足以抵消利息開支)的公司債務都視為 “存在風險的債務”(debt at risk),進而比較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情況,結果顯示亞洲區這種債務的比率高於其它地區。同時,報告特別分析了中國的企業債務,以中國上市公司的“存在風險的債務”為樣本,推算整個中國銀行體系裏“有潛在風險的貸款”(loans potentially at risk),估計總額為1.3萬億美元,佔商業銀行總貸款的15.5%。
從估算方法看,報告首先是以利息覆蓋率小于1來估算“存在風險的債務”,從概率的角度看有一定道理。但由於企業可以用抵押品、變現資産或業務重組等方法償還利息,按國際通行的銀行監管原則,這種貸款還不能歸為不良貸款。第二,報告假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債務負擔和風險相同,可能高估非上市公司的風險。實際上中國上市公司貸款僅佔全部貸款總額的18%。而非上市公司的杠桿率平均來説低於上市公司,而且它們的平均應付賬款天數也少於應收賬款天數,顯示非上市公司整體上是在賒銷而非拖欠,與上市公司正好相反。第三,報告假定整個商業銀行“有潛在風險的貸款”的損失率達45-60%,相當於直接引用巴塞爾委員會針對不良貸款的默認損失率45%,甚至假設損失更高的情況。根據報告的定義可以看出,“有潛在風險的貸款”不僅涉及損失率最高的不良貸款,也涉及損失率較低的特別關注類貸款,甚至涉及正常貸款。因此,根據報告估算口徑計算的“有潛在風險的貸款”大約是巴塞爾委員會定義的我國“不良貸款”和“特別關注”類貸款總額的三倍。報告這樣做的目的是儘量把可能的損失估計得充分一些。這算是一種底線思維,有壓力測試的含義。同時也因為這種分析做了多層假設,估計損失時寧高勿低,誤差會較大。
即便如此,報告的評估結果顯示,中國的商業銀行即使在企業還款出現困難且貸款損失率相當高的情況下,也有相當的抗風險能力。即,如果損失率是45%,相當於GDP的5%;如果損失率為60%,則相當於GDP的7%,約合7,560億美元。以2015年我國商業銀行稅前利潤約合4000億美元衡量,相當於1年零11個月的稅前利潤。此外2015年銀行撥備約合3560億美元。也就是説以當前我國商業銀行本身利潤和已有撥備,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吸收損失而不必折損資本金。從宏觀上看,我國政府整體負債與GDP之比即使按基金組織的寬口徑計算也僅為60%,而西方七國最低是德國的70%,多數都在90%以上。中國的金融風險是可控的,這是基金組織報告所釋放的積極信息。報告還提出了一些積極的建議,如在企業債重組過程中為下崗職工提供社會保障、建立企業有序破産的法律和制度框架、加強金融監管體系,等等。
基金組織的報告在提出問題的同時也在考驗我國經濟和金融改革的成效和方向。很多問題值得深入思考:
企業貸款損失就應當由銀行承擔嗎?在一個債權債務關係比較規範的環境中,企業貸款風險首先該由企業所有者承擔,可以營業收入、變賣資産所得或吸引新的注資等方法償還債務。即便要債務重組、債轉股、或是破産,也仍須經過企業與銀行各自作為獨立的市場主體進行協商或談判,以法律和市場化的方式,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如果誤以為可以將企業不良貸款損失隨意轉嫁給銀行,將造成深遠的經濟和金融風險。
政府必須為銀行的損失兜底嗎?即使政府有足夠財力或負債的空間,也不能誤以為一定要由政府進行注資和兜底,那樣將造成更加深遠的道德風險和國家財政風險。我國上一輪銀行改革以剝離不良資産、注資、上市為主要內容,“花錢買機制”、“最後的晚餐”是非常重要的原則。我們必須防止走上反復“花錢買機制”、不斷吃“最後的晚餐”的險路。基金組織堅持在現有不良貸款的統計之外另行評估中國銀行體系貸款風險的做法值得我們深思。如何讓國內外投資者對我國商業銀行外部審計的獨立性、內部治理的有效性以及會計制度的科學性和嚴肅性有充分的了解和信心?作為商業銀行,應當免於受到行政干預,要為自己的放貸行為負責。
最後,基金組織的報告或許還可以幫助讀者體會一下通貨緊縮與企業債務形成惡性循環後中國經濟可能付出的代價。在開放經濟條件下通貨緊縮經常有國際國內的綜合背景,以PPI顯示的持續通縮必然導致企業面臨高昂的實際利率。我們的匯率政策是否靈活到足以吸收和屏蔽外部衝擊的地步?對匯率政策的權衡是否應更加充分地估計對國內經濟和政策選擇的影響?我們能否在更加靈活的匯率體制下以有效的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和結構調整的組合幫助有關企業走出通縮和債務的困境?
如果基金組織的報告能引起讀者對以上問題進行嚴肅認真的思考,那將是善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