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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死男友”的上海女護士為何一審被判死刑

2016-04-14 13:43:16|來源:法制日報|編輯:王瑞芳

  4月13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前轟動滬上的女護士注射死男友一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琳(化名)身為醫護人員,利用專業知識實施殺人犯罪行為,犯罪後果嚴重,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王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4月13日中青在線)。

  上海女護士注射死男友這個案子以前就被媒體報道過,如今這個結果雖然在情理之中,但多少也有一點出人意料。畢竟在當下“少殺慎殺”的司法語境下,涉及婚姻家庭的案件,一審法院直接判處死刑的情況並不多見。

  為什麼這麼説呢?因為在1999年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曾經印發過《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其中有一段很重要的內容是:“對於因婚姻家庭、鄰裡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正是這一段內容使這些年來,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被法院直接判處死刑的案件大幅減少。

  我們知道,會議紀要不是司法解釋,對法院司法工作不具有約束力,只具有指導意義。但因為這段話契合了當下法學界和實務界普遍認同的“慎用死刑”理念,所以實踐中還是被廣為接受。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故意殺人都可以不判死刑。事實上,無論是在會議紀要的表述中,還是在司法實踐中,不判死刑的案件都是有先決條件的。比如我們熟悉的李昌奎案,雖然案件中李昌奎與被害人之間也有感情糾紛,但因其手段極其殘忍,且被害人沒有過錯,所以最後雲南高院改判其死刑立即執行。

  上海女護士這個案子也是由婚姻情感矛盾引發的。女護士王琳因為男友推遲婚期而産生不滿,進而實施了殺人行為。她殺人既不是在爭執過程中的激情殺人,也不是失手造成的過失犯罪,而是有預謀地殺人。在殺人之前她做了大量的準備工作,包括在自己工作的醫院開取安眠藥,通過網絡購買砒霜等,包括事後的各種掩飾行為。這應該是法院一審判其死刑的原因吧。

  關於殺人行為,各國的法律規定是不太一樣的。美國法律設有謀殺罪,並根據犯罪人主觀故意的程度分為一級謀殺和二級謀殺。一級謀殺罪是直接追求被害人死亡的心理態度,通常是有預謀的。“二級謀殺”有過失的成分在裏邊,不是積極主動追求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

  我們國家的法律也根據不同的情況、心理動因等,對殺人行為進行了具體區分,如故意殺人,過失致人死亡、故意傷害致死等。每一種犯罪背後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這使我國法律設定更加科學,法律適用更加公平。

  自古以來,在社會生活中,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殺人犯罪都很普遍,但大多數屬於激情犯罪或者過失犯罪,也就是説行為人在主觀上並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比如家庭暴力致人死亡的,比如在爭吵過程中失手致人死亡的等等。像上海女護士這樣純粹預謀殺人的,屬於少數。如果在美國法律中這大概算是“一級謀殺”了吧。

  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的悲劇,很多時候並不是犯罪實施者一個人的原因,被害人可能也會有過錯,甚至可能過錯還很嚴重,這也就是為什麼法院一般不會對此類案件直接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原因。但凡事總有例外,具體的案件還要具體分析。

  上海女護士注射死男友的案件讓人唏噓。無論犯罪人是否上訴,二審法院是否會改判,女護士狹隘的生命註定不會再有光明瞭。(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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