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透支利息翻百倍,法律何在?
辦了信用卡,卻一直以為是儲蓄卡,近400元的欠款經過7年的滾動,如今已積累到3萬餘元,而且影響了個人徵信!認為銀行沒有如實告知且沒有提醒,辦卡時還在西安唸書的小張于近日將辦卡銀行起訴到法院並被立案,小張要求銀行清除不良徵信記錄並確認他不承擔逾期利息、滯納金。(4月12日《華商報》)
從契約的角度講,消費者在辦理信用卡之前,應該了解信用卡使用規則,知曉信用卡透支利息計算方法,評估欠費的法律後果。不管是誰,都沒有權利透支不還款。我們不必因小張透支的錢不多就廉價表達同情心。從法律的角度講,幾百元錢事小,銀行規則事大,銀行數年以後追償透支消費的本息完全可以理解。但是信用卡欠款動輒翻番百倍,信用卡透支利息如此之高,讓人不能理解。雖説小張要為透支忘記還款日的疏忽承擔責任。但是銀行單方面制定的透支利息特別是循環利息、全額罰息、高額滯納金條款脫離了生活常識,實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條款,于情于理都講不通。
現實生活中,除了持卡人未收到帳單和短信,忘記還款的案例以外,銀行無節制發行信用卡,誘導辦卡人大量透支,對辦卡人不提醒、不警示,導致消費者承擔鉅額利息的事情並不鮮見。按照銀行現行貸款利率計算,商業貸款年利率在4%左右。7年借貸時間,即使按照複利計算,消費者透支利息也不應超過本金。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就是按照民間借貸的利率計算,消費者的透支利息也不應超過本金百倍。
既然銀行與消費者之間的透支契約建立在違法、不平等的基礎上,銀行的規定就是違法無效的。消費者只應該承擔合法的透支本金與利息,有理由拒付超出國家規定的借貸最高利息標準。小張因為自己的疏忽不了解此卡是信用卡,沒有及時還款,不僅面臨3萬元利息、滯納金,還在銀行留下了信用黑名單,導致其個人生活受到影響。儘管銀行方面説,小張電話更換無法聯繫,但是,銀行在聯繫未果的情況下,為何不聯繫小張所在的學校,尋找更有效的聯繫方式呢?既然銀行拿法律説事,持卡人就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權,依法掀翻銀行單方面制定的信用卡霸王規則。
信用卡透支利息、滯納金如此兇猛,不僅消費者要“吃一塹長一智”,信守還款承諾,銀行也要規範信用卡管理,加強信用卡透支法律後果與經濟後果的宣傳、引導,改變追求發卡量的傾向,提高信用卡業務品質,降低信用卡風險。別做誘導他人辦卡透支收取百倍滯納金的事。
更為重要的是,銀行要檢視信用卡透支規則不合理不合法的問題,銀監會也要督促銀行修改信用卡透支的霸王規則,讓信用卡透支利息與法律接軌,避免銀行用“合法”名義打劫消費者。逐步改變銀行亂收費、亂定規則的習慣,從而改善銀行的公共服務形象。(葉祝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