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嚴私募新規出臺 冷靜期內投資者可解除合同
經過近4個月的醞釀,《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于近日出臺,並將自今年7月15日正式施行。該辦法從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式、賬戶監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等九個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構建了一整套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被稱為史上最嚴私募新規。
4月1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正式下發《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該《辦法》首先確立了私募募集行為標準、規劃了行業募集行為路徑、厘清了私募基金與各種非法集資的界限。
限定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體
《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募集機構主體,即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募集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辦法》同時明確了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引入資金賬戶監督機構,明確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辦法》規定,募集程式依三個層次層層遞進,首先,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內容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其次,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産品;最後,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
強制設置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
針對此前私募行業的一些亂象,如提取管理費,長期不披露業績等,《辦法》確定了募集機構的多項募集行為義務。其中包括,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問卷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産品。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産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落實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要求,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
此外,《辦法》強制設置投資冷靜期。《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募集機構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式後,應給予投資者不少於24小時的投資冷靜期,投資者在冷靜期滿後經過回訪確認方可簽署私募基金合同。PE和創投基金的投資冷靜期可參照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或自行約定。借鑒行業最佳實踐、國際慣例以及《保險法》的規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繫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同時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
朋友圈推銷私募産品須經特定對象確認
規範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推介行為。據悉,由於監管態度上的不清晰,過去私募行業基本上不做宣傳,此次《辦法》允許管理人合法宣傳,但也更加清晰地劃定紅線,如推介時不能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判斷風險的措辭,不能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行銷時間限制的措辭,不能採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準確性的措辭等等。
推介材料必須由基金管理人製作
《辦法》強調,推介材料必須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製作,且僅限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委託募集的基金銷售機構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此外還明確提出禁止的推介行為和禁止的推介載體,強調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報告會、電話、短信、電子郵箱等推介渠道必須經過特定對象確認程式。全面細化了私募基金推介的自律要求。
上述《募集行為辦法》正式生效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表示,在《辦法》發佈到正式實施的3個月過渡期內,募集機構應當儘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切實做好配套準備工作。在辦法正式實施後,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嚴格按照《辦法》的規定,嚴肅執行自律規則和行業標準,一旦發現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形將做出相應的自律處分,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情形,將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文/本報記者 齊雁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