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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聯合發佈司法解釋 依法從嚴懲治貪賄犯罪

2016-04-18 16:22:01|來源:國際在線|編輯:王雪瑩

  國際在線報道(記者 吳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8日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貪污罪、受賄罪定罪量刑標準,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適用原則以及賄賂犯罪對象“財物”範圍等,突出強調依法從嚴懲治原則。兩高有關負責人表示,該司法解釋為打擊貪污賄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和明確的辦案指引,對推動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具有重要意義。據悉,該司法解釋自今日起正式施行。 

  這份司法解釋主要針對去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關於貪污賄賂犯罪的修訂內容而制定。《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突出數額之外其他情節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最高法刑事審判庭裴顯鼎庭長表示,該司法解釋在充分論證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案件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將貪污罪、受賄罪“數額較大”的一般標準由1997年刑法確定的五千元調整至三萬元,同時對其他檔次的量刑標準也作出相應調整:“將貪污罪、受賄罪起點數額提高到三萬元,並不意味著低於三萬元的貪污、受賄行為就一概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根據《刑法修正案(九)》關於數額與情節並重的立法精神,《解釋》同時規定,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就應追究刑事責任;數額不滿“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但是達到起點一半,同時具有規定情節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死刑適用方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死刑立即執行適用於犯罪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造成損失特別重大的貪污、受賄犯罪分子。針對《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貪污罪、受賄罪判處死緩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的規定,該司法解釋明確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裴顯鼎表示:“終身監禁是介於死刑立即執行與一般死緩之間的一種執行措施,主要針對那些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凡是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併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間屆滿再視情而定,終身監禁一旦決定,不受執行期間服刑表現的影響。”

  為依法從嚴懲治賄賂犯罪,司法解釋將賄賂犯罪的財物,由貨幣、物品擴大為以貨幣結算的財産性利益,包括房屋裝修、債務免除、會員服務、旅遊等。最高檢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這一規定是依據當前貪污賄賂犯罪呈現的新情況、新特點而制定的:“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賄賂犯罪手段越來越隱蔽和多樣化。比如,有的行為人通過低買高賣交易的形式來收受請託人好處,有的行為人通過收受乾股、合作投資、委託理財、賭博、消費服務等方式變相收受請託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這種行為從本質上還是具備賄賂犯罪權錢交易的特徵,是有必要予以懲治的。”

  同時,該司法解釋對刑法“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作了擴張解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財物,事先雖未接受請托,但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對國家工作人員“身邊人”的貪污受賄,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後未退回或者上交的,要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貪污、受賄贓款贓物用於公務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犯罪認定。對於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犯罪,同時濫用職權損害國家人民利益的,還將數罪並罰。

  除加大刑事處罰力度,該司法解釋還進一步擴大了對腐敗犯罪的經濟處罰力度,對貪污賄賂犯罪規定了遠重於其他犯罪的罰金刑判罰標準,強化贓款贓物的追繳,將對貪污賄賂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一追到底。最高法刑事審判庭苗有水副庭長表示:“這一司法解釋綜合貪腐賄賂犯罪的罪行輕重,根據貪污罪、受賄罪具體主刑量刑檔次來配套設施相關罰金刑的適用標準,這是非常科學的。最低罰金標準就是十萬元。這樣規定是為了考慮罰金的懲罰性,確保罰金刑的統一性和規範性,維護罰金刑使用的嚴肅性,要避免空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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