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讀懂“産權到期續費”後面的焦慮
這幾天,一則關於溫州住宅使用權年限到期要花數十萬元“續費”的消息,逐漸引起社會關切。(錢江晚報4月13日、15日報道)
在人們印象中,居住用地使用權有70年“大限”,過後該怎麼辦,確實是一個問題。但因為這個問題原本顯得並不那麼迫切,很多人都抱著船到橋頭自然直的心態,並不那麼焦急。何況,《物權法》已明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也給公眾吃了顆定心丸。一種普遍心理是,既然今後大家都要面對這個問題,政府到時候肯定會給公眾一個説法。但很多人沒有想到,這個問題會那麼快就出現在現實生活中,而且以那麼“粗暴”的方式呈現——相關政府部門“真的”挽起袖子收費了。如果“到期續費”成為通行辦法,那豈不意味著:總有一天,每個人手裏的房子都要面臨同樣的命運?這就是相關話題讓公眾倍感焦慮的最大原因。
據昨日新華社報道,溫州市國土局表示,近期媒體報道“收取幾十萬元出讓金才能續期”是對信息的誤讀。不過,當地仍沒有回應要不要續費的問題,或者給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因此也就不能完全消除人們的顧慮。
其實,並不光是收費與否的問題,包括整個事件的來龍去脈,很多人都存在誤解。按照正常情況,居住用地産權最高年限確為70年,為什麼當地這些房子卻變成20年了呢?這是因為,開發商當時只繳了20年(或30年、50年不等)的土地使用金。那麼,這究竟屬於 “自動續期”,還是算補足“欠費”,就值得分説。
如果這些房子因當年未繳足70年土地使用費而算“欠費”的話,就和《物權法》規定的“自動續費”關係不大;而如果按“自動續費”辦理,能不能收取相關費用,《物權法》也沒有明確。雖説有專家認為,既然規定“自動續費”,就意味著不能再行收費,但這也只是一種解讀。所以,對這件事情,不能簡單判斷當地是“想錢想瘋了”,而應看到,這實際上是法規與現實存在衝突,或者説,由於法規缺位,導致實際操作無所適從。
當地無法對這個問題做出明確答覆,這其實是正常的。這已不是一個地方所能解決的問題。否則,無論收費與否,都可能與法規精神相悖。頂層設計導致的問題,還須由頂層設計來破解。面對公眾困惑,國家有關部門應及時作出回應,或對相關法規提出修訂意見,或針對具體條款作出解釋,或出臺細則使之更具可操作性。至於當地有關部門,應主動向上級部門彙報相關情況,在沒有得到明確回復情況下,不宜“輕舉妄動”。初步統計,僅在溫州市區,土地使用年限2017年12月31日前過期的房産,就有600多宗(套)。由此可見,這事情不僅關乎這些房屋産權所有人的利益,而且可能牽涉每個人的切身利益,事關重大。(魏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