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新聞>>國際>>正文

色狼性騷擾女子 少年為救人將其打成重傷獲刑

2016-04-19 15:39:17|來源:華西都市報|編輯:李邵鵬

  色狼性騷擾女子 少年為救人將其打成重傷獲刑

  小郭在練習武術

  色狼性騷擾女子 少年為救人將其打成重傷獲刑

  小郭提供的釋放證明書

  原標題:男子被打成重傷 少年獲刑 尋受害女子作證 希望再審

  武德

  一間斗室,一盞孤燈,一壺酒,一位智者,一位少年。少年功成,就要離別,智者舉酒,有言相告。“功成之後莫輕使,持技欺人忘德行。”智者説。“不用武力,怎能伏魔,”少年問。“功夫有限,仁者無敵。”智者説。

  “ 本 人 郭 剛(化名),男,17 歲,係四川省江安縣中華武校的在校學生,因2015年3月23日一次見義勇為行為被判刑……希望那名女子看到這條消息能為我們出庭作證,法院或許能夠啟動再審程式改變我們的命運。”4月16日晚8點34分,新浪微博網友@鯊魚唱歌給海聽發佈了一條微博,稱高中同學郭剛因見義勇為獲刑,希望找到受害女子為同學作證。

  短短兩天,該微博轉發量就超 3 萬,網友評論觀點分明,事實到底如何?4月18日,華西城市讀本記者聯繫上當事人小郭。小郭表示,這次“見義勇為”將對方打成重傷,給他帶來了未能預料的後果,希望找到受害女子,改變命運。

  猥褻女子

  少年出手將男子打成重傷

  2015年3月23日下午1點過,小郭和同伴幾人乘坐從都江堰開至瀘州的班車,一名20歲左右的女子坐在小郭斜對面位置。中途,一名30歲左右的男子坐在女子旁邊,之後一直對該女子動手動腳。

  “或許是出於安全考慮,該女子一直不敢反抗,以至於車上乘客誤認為他們是朋友關係。”小郭説,男子除了在車上騷擾女子,甚至在到達服務站休息時,也試圖和該女子一同上廁所。

  小郭説,下午6點左右,班車到達瀘州客運中心,女子下車欲離開,走到客運站計程車進出站時,被該男子迅速追上,拉扯不讓其走。小郭和同伴遂上前詢問,女子見有人相助,大膽表示不認識該男子,希望得到小郭等人的幫助。

  小郭説,得到女子的求救信號後,他和同行一人上前制止該男子,男子和小郭兩人發生言語衝突,女子見狀迅速離開現場。隨後雙方大打出手,該男子被打成重傷暈倒在地,小郭見該男子昏迷不醒,遂在現場撥打救急電話。

  小郭説,該男子最後被評定為重傷二級,並構成七級傷殘。2015年8月4日,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向龍馬潭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郭剛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

  活在陰影

  希望當事女子站出幫一把

  “事情發生之前,我還有兩個多月就高考了。”小郭説,自己是尖子生,因為此事不得不放棄高考,家人給自己設想的讀個好大學、找個好工作的前途也難以實現。目前在工地上做零工,這與自己設想的未來相差甚遠。

  由於傷人,事情發生後的第二個月,小郭就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羈押在瀘州市看守所,直到同年9月,小郭才因取保候審,被予以釋放。“很多單位知道我有過這些事情的,基本都不願意接納我,也不聽我解釋。”小郭説。

  “我一直生活在法律處罰的陰影中,因為還在緩刑階段,去哪都要打報告。”小郭説,此前一個單位聽聞他有教練證,聘請過去當教練,但對方聽聞他還在緩刑期間,又立馬拒絕了。

  小郭説,此前,自己也曾“路見不平,拔刀相助”過幾次,但都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小郭也反省過,當時是不是下手太重了?這個習武的少年在與記者交談時表示,“當時第一下踢了他的大腿,也在擔心會不會把他打傷了,結果看他有想還手的行為,又打了一下,導致他的頭部著地。”在小郭看來,自己使出了65%的力量,造成對方重傷的原因主要是頭部著地,這個武校出身的小夥子還在推斷“如果是在運動場上,場地是軟的,頭部著地應該是沒有問題的。”與此同時,小郭又糾結著“如果以後再遇到類似事情,我也不知道該不該再幫了……”

  同是武校出身的小郭師兄,在事情發生後也積極幫助擴散消息,尋找當事女生。這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師兄評價小郭“一直以來是多友好的一個人,在武校也是吃苦耐勞,我了解他只是樂於助人,脾氣其實也是很好的。”

  酌情判決

  少年獲刑並賠償15萬餘元

  4月18日,華西城市讀本記者聯繫上龍馬潭區法院,龍馬潭區法院相關人員表示,因被告為未成年人,法院進行不公開審理,5年內,案件需進行封存,不便公開。至於案件當事人自己公開判決書的行為,不做過多評價。

  從小郭提供的判決書的內容來看,法院認為,被告人郭剛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且致人重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法院同時指出,被告人郭剛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係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辯護人關於被告人有自首情節的辯護意見,案發後,被告人並未主動或委託他人報案或明知他人報案,辯護人關於自首的辯護意見與法律規定不符,法院沒有採納。但對於被告人撥打急救電話留在現場搶救傷者這一行為,法院在量刑時酌情考慮。

  判決書中還提到,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郭剛的家屬對被害人進行了部分賠償並取得諒解。

  法院認為,縱觀本案的發生,雖係被害人的不當行為引發,但被告人郭剛作為專業運動員選擇“以暴制暴”的方法亦不可取,在給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的同時,也給自己帶來了嚴重的法律後果。希望郭剛牢記此次教訓,在今後的工作生活中學會遇事冷靜處理,採取合理合法的方法解決問題。

  法院綜合被告人郭剛的犯罪性質、情節並結合其認罪態度,按《刑法》相關規定,郭剛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瀘州市龍馬潭區法院對該案民事部分作出判決,判決郭剛支付男子賠償款157173.76元;同行另一 人 支 付 男 子 賠 償 款67186.88元。

  律師説法/

  崇尚見義勇為更要“見義巧為”

  瀘州市律協未成年人權益專委會副主任馮駿律師表示,從現有證據來看,龍馬潭區法院的判決結果無可厚非,這是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的法律結果。現有證據查明小郭是制止了該男子的不法行為後,且受害女子已經得到有效保護離開後,小郭因其他語言不和再次出手,法律上小郭的行為就很難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加之,小郭的行為造成該男子“重傷二級”的後果,法院的判決應該是經得起法律的推敲的。

  假定小郭的陳述是真實的,如果該女子確實能夠最終出面還原當天的客觀情況,如實陳述當天發生的情況,以及是否向小郭等人求助的事實;特別是小郭存在見義勇為的行為,法律上可以考慮小郭的行為是保護他人合法權益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必要限度則不構成犯罪。

  馮駿説,見義勇為是每個公民的基本社會責任,更應當“見義巧為”,如當時車輛已經行駛到西南商貿城的繁華地區,小郭等人應當考慮報警,或者是向車站保安人員求助等,不應當考慮直接“出手”;或者在出手相助時保留必要的視頻資料,絕對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這樣不僅能保護到受害女子,也能使自己避免“説不清”的境地。

  華西城市讀本記者徐慶(圖由受訪者提供)

國際在線官方微信

國際在線趣新聞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