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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實現立法意圖 為法治反腐奠定基礎

2016-04-20 10:05:35|來源:人民網|編輯:王瑞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貪污、受賄、行賄、挪用公款等犯罪的定罪標準、刑罰適用等問題作出了詳盡規定,對於指導地方各級司法機關辦案,統一法律適用標準,解決實務難題具有重要意義。我認為,這一解釋準確實現了立法意圖,從而為法治反腐打下了堅實基礎。

  司法解釋完整理解、準確實現了立法意圖。一是落實了《刑法修正案(九)》關於貪污受賄罪處理上數額和情節並重的立法意圖。我國1997年刑法對貪污受賄罪的定罪數額規定得相當具體,當時的考慮是從嚴懲處貪污賄賂犯罪,且儘量為司法提供明確、統一的標準,防止相同數額在不同地方、不同案件中量刑差異太大。但是,這一規定在實務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因為自由刑最高為15年,10萬元以上判刑10年以上的規定,使得實務上對達到一定數額的貪污受賄行為難以在量刑上拉開差距,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扎堆”,與罪刑相適應原則有所抵觸;立法上定性又定量使得司法自由裁量權行使的餘地極其有限,與司法規律未必相符;從最終處罰效果上看,等於是將原本應當重罰的貪污賄賂罪與普通的侵犯財産罪混同。為此,《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賄賂罪的量刑標準採用數額加情節的方式,不單純考慮犯罪數額,而是同時兼顧犯罪情節,這就能夠較為全面地反映個案中貪污賄賂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能夠儘量減少實踐中貪污受賄十萬、數十萬和貪污受賄上百萬、上千萬的案件判處刑期差別不大的現象,能夠合理拉開有關犯罪的量刑檔次,有利於懲治貪腐犯罪和實現量刑均衡。“兩高”這次作出的司法解釋準確理解了立法精神,破除了貪污賄賂犯罪定罪量刑上的“唯數額論”,對於犯罪數額雖未達到較大(3萬元)、巨大(20萬元)或者特別巨大(300萬元)標準,但是,行為人如果具有其他較重情節、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也應判處對應檔次的刑罰,司法解釋循此思路分別明確規定了影響定罪或法定刑升格的貪污、受賄犯罪情節,完整準確地理解了立法精神。二是對終身監禁的適用限制與立法主旨相一致,將其作為貪污受賄罪的死刑執行措施看待,不適用於因犯有貪污受賄罪原本就應該判處死緩的人,從而能夠有效防止終身監禁的不當適用;同時規定終身監禁的裁定必須在裁判的同時就作出,且一經作出就必須無條件執行,又強化了執行剛性。三是受賄與行賄打擊並重,對行賄犯罪從寬處罰尤其是免除處罰的情形進行了明確且嚴格的限制。《刑法修正案(九)》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一規定的基本考慮是通過嚴厲懲處行賄犯罪來切斷受賄者的“經濟來源”但又適度留有餘地,因此,對行賄者免除處罰的範圍就必須限定在較小的範圍內。為此,“兩高”司法解釋明確將這裡的“犯罪較輕”規定為,根據行賄犯罪的事實、情節,可能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情形;“重大案件”,是指根據犯罪行為的事實、情節,已經或者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的情形;“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則僅包括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線索的,或主動交代的犯罪線索不屬於重大案件,但該線索對於重大案件偵破有重要作用等四種情形。如此解釋,行賄犯罪的從寬處罰將更加嚴格,行賄犯罪案件的查辦將更加嚴肅。

  司法解釋將實務上反腐敗的做法和經驗成文化、制度化,為法治反腐提供了堅實基礎。一是對各種貪污賄賂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作出規定,使得實踐中絕大多數貪污賄賂犯罪的處理均有章可循,且有關解釋規定盡可能明確,對定罪以及法定刑升格情形的描述沒有使用以往司法解釋中出現的“其他情形”、“其他情節”等概括性、抽象性的表述,能夠有效防止司法上處理案件時因人而異、因地而異,這既賦予了司法上的自由裁量權,又能夠避免司法恣意,有助於法治反腐局面的逐步形成。二是犯罪認定標準和違紀行為的判斷標準“無縫銜接”。為落實黨紀嚴於國法,“把紀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要求,將有限的司法資源“好鋼用在刀刃上”,做到刑事處罰與黨紀政紀處分的有序銜接,解釋在總結以往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確定了貪污賄賂等犯罪的通常定罪起點,同時明確規定貪污受賄數額雖低於通常標準,但具有特殊情節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如此解釋,使得原則性和靈活性有機結合,同時也使刑事處罰和黨紀政紀處分之間的銜接更為合理。三是盡可能堵塞處罰漏洞。在以往的司法實務中,對收受財産性利益能否定罪,事後受賄或收受下屬財物時如何認定為他人謀取利益,被告人辯解貪污賄賂款項用於公務支出時如何處理,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在知曉特定關係人收受財物後不退回或上交的如何定罪等問題,都一直存在爭議,這次的解釋沒有回避前述司法難題,結合當前反腐敗鬥爭的新情況、新特點,直面反復鬥爭形勢的複雜性,對上述問題的定性都作出了明確回應,這為消除爭議、防止被告人詭辯、嚴密法網提供了依據和遵循,只要這些規定在今後的司法實務中能夠被準確適用,腐敗分子要想成為“漏網之魚”就難乎其難。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 周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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