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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受理費”?法官的法槌應審慎公正落下

2016-04-21 15:38:14|來源:人民網|編輯:梁生文

  近日,記者看到一份48.625億元“天價”案件受理費的判決書,是什麼樣的案件能有如此驚人的案件受理費?記者帶著疑問走訪了多方,浮出水面的卻是另一幅情形。

  在又一個“天價魚”宰客事件現身桂林餐館又被媒體曝光的時候,更為詫異的“天價”案件受理費曝光網絡。但是,循著福建高院“變更”漳州中院一審判決,48億天價受理費驟然降到冰點,僅僅只有區區百元。這種戲劇性變化的背後,其實有一個權益歸屬的博弈,而福建兩級法院的審理,仍有讓人難以信服的地方。

  2010年8月15日,福建省龍海市國土資源局拍賣該市港尾鎮沙壇村三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楊煒民以個人單獨競拍方式參與競拍,為此,他向主拍單位共計繳納保證金3200萬元,而龍海市財政局也為其開具了《結算憑證》,上面清楚寫明“今收到楊煒民交來2010P03、P04、P05地塊競拍保證金3200萬元”。之後,他以2.963億元的價格取得了上述三塊土地使用權,並與龍海市國土資源局簽訂《成交確認書》。至2013年8月5日,楊煒民通過個人賬戶陸續向龍海市財政局累計匯入2.643億元;加上前期保證金,競價款全部繳訖。按説,楊就是三宗土地的權益人,可是此時半路殺出程咬金,2013年6月,陳某發、陳某軍將楊訴至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確認二人在楊煒民拍得的三宗地中享有30%的合作競買份額。漳州中級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這一訴求。

  但是我們知道,土地使用權這類不動産權利,採信登記生效主義。所謂“登記生效主義”,是指法律只將“登記”作為不動産物權變動的要件,非經登記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産生物權變動。換句話説,法律只承認“法律文書”,比如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出讓合同、保證金收據等,而一審時楊也向法院提供了《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公告》、《拍賣出讓須知》、《競買申請書》、《競買資格確認書》、《成交確認書》、《拍賣成交公示》、《公證書》等法律文書。但不知一審法院又以什麼理由,確認了陳某發、陳某軍的競買份額?

  誠然,楊煒民在籌集保證金時,曾向長期從事民間借貸業務的陳某發借款1100萬,向林某南以自己的隱名投資股權對低(原文如此,似應是“對抵”之誤)用款1000萬,向黃某榮要求返還了其投資的收益500萬。但是,這並不能證明他們就擁有土地權益的份額。何況,從楊后來通過三次(其中一次為委託他人)向陳某發和陳某軍累計轉賬還款1300萬元(其中1100萬元本金,借款時約定利息200萬元)就能看出這是純粹的借貸關係,而貸款人無權取得土地使用權,這大約也是一個常識。

  奇怪的是,福建高院在審理這起案件時,以陳某發、陳某軍是“隱名”共同競買的方式,而不是“顯名”共同競買的方式,支持了陳某發、陳某軍在三宗用地使用權享有30%的份額。“隱名競買”是個什麼概念?怎麼證明“隱名競買”?難道競買者可以不在相關法律文書比如“成交確認書”中予以載明,而需要法院才能認定,這符合當初公告的競買須知嗎?

  除此而外,還有一些其它疑點:第一,原告在一審中提交給法庭一份加蓋有龍海市國土資源局檔案章的“委託書”這麼有利原告的證據,為什麼在被告要求鑒定真偽時被原告撤回。第二,同樣一個案件,受理費為何判若天壤。如果486250萬元是因為多些了一個“萬”字,那麼從48萬降到100元,是請求財産數額降低了嗎?第三,高院不用“改判”而用“變更”,儘管本質上並無不同,但使用非正規法律術語,連同高院法官一次都不去龍海市財政局深入調查,就讓人有不大審慎的感覺。

  法律是社會公平的最後防線。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國建設的基礎。任何時候,“不敗壞源頭”都應是司法的底線。希臘神話中正義與法律女神泰美斯,她用布矇住雙眼,代表一視同仁;右手捧著天平,代表公平公正;左手握著長劍,代表正義權威。法律工作者就應該是泰美斯的使者,時刻站穩公正的立場。如此,才能贏得職業的光榮和公正的口碑。但願福建法院能夠秉公執法,徹底查清這一案件,審慎落下手中的法槌,不使判例留下遺憾,乃至貽笑大方淪為笑柄。(雷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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