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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音樂侵權氾濫 需要“狼”真的來

2016-04-22 14:25:34|來源:廣州日報|編輯:梁生文

  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近日指出,視頻領域正版率已非常高,音樂領域問題較多,但是不付費使用作品的時代過去了。

  免費已成習慣,多少次“狼來了”的叫喊,多少次在侵權方的不理不睬中慢慢消退。臨近的一次,是在去年7月8日,國家版權局發佈通知,責令各網絡音樂服務商停止未經授權傳播音樂作品,7月31日前將未經授權的作品全部下線。此後仍繼續傳播將從嚴查處。

  包括音樂侵權在內的網絡知識産權侵權案件,缺的正是“從嚴查處”。套用一句網絡名言:如果“責令”有效,還要法律“責任”幹什麼?閻曉宏這次也坦承:從其他領域來看,音樂是問題比較多的一個領域,因為音樂的權利非常分散,而且數量非常多,權利人的意見是非常大的,包括一些音樂網站也有切身感受。但是不付費使用作品的時代過去了。去年版權局的整治非常有效,我們發出通知以後,大概在不到2個月的時間裏下架的音樂作品達220余萬首。

  音樂作品下架數量雖多,責任追究卻沒看到。如果發現侵權,只要下架就可以,那麼為什麼不上架?數字時代,上架又不需要什麼成本。圍繞音樂侵權的爭論焦點也不是“該不該交版權費”,之前的“習慣性侵權”並不能導致“法不責眾”的效果。

  過去我們總認為,歌曲發行出來,正是為了讓人傳播和傳唱。有的互聯網音樂平臺和網絡曲庫理所當然地認為,我收錄了誰的音樂作品,那是“看得起他”,是一種對音樂的認同,也是溝通音樂人與聽眾之間的橋梁。你著作權人不跟聽眾去收費,卻來找網絡平臺,豈不是找錯了對象?我平臺運營商不收你音樂人一筆“宣傳公關費”就不錯了!

  但傳播作品並不是可以肆意侵犯音樂人合法權利的理由。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大大增加了著作權人的權利保護範圍,以表演、廣播、信息網絡傳播和錄製、複製發行等方式使用音樂作品,均應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若是一個音樂平臺有足夠的影響力,大可以通過談判、協商的方式,讓音樂人心甘情願地讓渡自己的權利。這樣的平等協商,法律並不干涉。收費上線,也一樣。至於是平臺付費,還是終端用戶付費,這都不是障礙。

  既然音樂領域的反網絡侵權是法律要求,也是大勢所趨。接下來就應該是“從嚴查處”。互聯網登錄中國的前十餘年裏,不少人認為很難解決網絡侵權盜版問題。網絡的精神就是平等、免費、自由。離開了這三項,那就不是網絡了。現在看來,網絡並非法外之地,為什麼視頻領域現在正版率已經非常高,還用閻曉宏的話來説,那是因為“這十年來我們查處了很多重大案件”,“這些案件的查處很大地扭轉了網絡領域中侵權盜版現象嚴重的態勢”。對於音樂領域內的侵權,解決方案就是讓“從嚴查處”這只“狼”真的來了!(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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