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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贏了官司丟了市場”,專家建議知識産權案依市場價值賠

2016-04-23 20:53:51|來源:法制網|編輯:韓基韜

  澎湃新聞記者 邢丙銀

  97%以上的專利、商標侵權和79%以上的著作權侵權案,平均賠償額分別為8萬元、7萬元和1.5萬元,賠償數額低使企業雖贏了官司,卻丟了市場。這一尷尬局面該如何破解?

  4月22日,在中央政法委宣傳教育指導室和最高法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主辦的“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研討會”上,多位法學專家建議,應從市場價值的角度估算知識産權案賠償數額,同時對惡意侵權和反復侵權者,適用懲罰性損害賠償,以三倍或兩倍賠償數額,防止繼續從事侵權活動。

  現狀:知識産權損害賠償數額與美國的相差近百倍

  長期以來,知識産權損害賠償數額低是困擾我國司法實踐的難題之一。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産權研究中心主任吳漢東介紹,我國97%以上的專利、商標侵權和79%以上的著作權侵權案,由於難以證明侵權所造成的損失和侵權人違法所得,不得不採用法定賠償標準,平均賠償額分別為8萬、7萬和1.5萬,訴求比例不到35%,低於企業同等專利授權費、培育商標知名度的廣告費或同類作品平均稿酬。

  而2009年至2013年間,美國專利訴訟全部賠償數額的中位數高達430萬美元。吳漢東説,與發達國家知識産權訴訟的判賠金額相比,我國知識産權損害賠償數額較低的問題是客觀存在的。

  中國社科院知識産權研究中心主任李明德説,學術界和實務界還一致認為:“知識産權侵權屢禁不止,原因之一是損害賠償的數額過低,不足以有效威懾侵權行為。”

  成因:填平原則低估了受侵犯産品的實際價值

  吳漢東説,産生損害賠償數額偏低的原因,首先或是知識産權本身商業價值不高,即高水準、高價值、高效益的知識産權為數不多,尚不足以構成大規模高賠償額裁判的價值基礎。此外,我國知識産權損害賠償的認定未能借鑒專業化的無形資産評估方法,以保證判賠數額認定的科學性。

  與會專家還指出,我國目前有關知識産權計算損害賠償的填平原則,大大低估了受到侵犯的作品、專利技術、外觀設計、商標和商業秘密的實際價值。

  李明德介紹,我國目前有關知識産權損害賠償的認定方式,通常採用“填平原則”,即權利人損失多少,法院責令被告補償多少。如果原告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則以被告的利益所得加以確定;如果原告的損失和被告的利益所得均難以確定,則參照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加以確定。

  除上述認定方式外,我國《著作權法》、《專利法》和《商標法》還規定法定損害賠償,如50萬元以下(著作權),100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專利權),以及300萬元以下(註冊商標權)。

  李明德認為,法定損害賠償的規定雖然預留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讓法院可以在法定數額的範圍內,考慮侵權的各種因素,適當增加損害賠償的數額,但在填平原則的支配之下,法定賠償數額的確定,還是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利益所得,或許可使用費的合理倍數確定的。

  “從侵權案件不斷發生的情形來説,以‘填平原則’確定知識産權的損害賠償數額,不僅不能有效補償權利人的損失,還難以有效遏制侵權。”李明德説,因為侵權人是在利益驅動下從事侵權活動,如果侵權人感受到在支付損害賠償後,還有利益空間,必然會繼續從事侵權活動。

  途徑:從市場價值角度確定損害賠償的數額

  凡是受到他人侵犯的知識産權,必然是有較高市場價值的知識産權。

  李明德説,按照常識,侵權人不會,也沒有必要未經許可而使用那些無人問津的作品、專利技術,也不會倣冒那些沒有什麼市場價值的註冊商標和商號,更不會冒著風險去盜用沒有什麼市場價值的商業秘密。因此,市場價值法是評估賠償數額最為有用的方法。

  廣州知識産權法院副院長林廣海也認同李明德的觀點。他説,市場價值是從財産屬性和市場交易的視閾來確定侵權賠償的邊界,相比于懲罰性賠償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以及可預見性,能更好兼顧和平衡知識産權創造、運用的創新激勵。

  “如果法院以知識産權的市場價值,而非以其本身價值,就可判給權利人以合理的損害賠償數額。”李明德説,由此而確定的損害賠償數額也會讓侵權者認識到,與其侵權而支付高額的損害賠償,不如尋求許可,在支付了合理費用之後適應相關的作品、專利技術等。

  針對那些惡意侵權者或者反復侵權者,李明德建議法院適用兩倍到三倍的高額損害賠償,迫使他們或者走上破産的道路,或者回到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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