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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雇傭為何能突破三重門

2016-04-25 08:41:34|來源:錢江晚報|編輯:王瑞芳

  廣東佛山14歲童工小攀,下班回出租屋睡覺後,第二天再也沒有醒來。南海區人社局通過調查確定了這家工廠使用童工的事實,依法對佛山至雅內衣有限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並處罰金1萬元。

  很多人把怨氣發在了小攀的父母上,説目光短淺到這種程度,明擺著是把孩子往斷頭臺上送,出了人命,最後還怪罪于為童工提供糊口機會的用工單位。一個非法使用童工的慘劇,被描述成“農夫與蛇”的故事。

  中國的童工現象從上世紀90年代打工潮就已開始。教科書上告訴我們的“兒童被迫作為勞動力參加社會生産,是資本主義大工業早期階段所特有的現象”,卻已成為中國社會經濟騰飛時代一些血汗工廠資本積累最廉價的方式。2002年6月,我國批准加入了國際性的《禁止和立即行動,消除最惡劣形式的童工勞動公約》。此前,中國已正式加入《准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並承諾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

  這是對國際社會的一份承諾,也是對中國萬千兒童的法治保障。但是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卻漏洞百齣。現行的法律處罰“基數”太小,執行過程中避重就輕,相關的法律配套不夠完善,等等。

  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而國務院關於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則將處罰標準明確為“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非法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由此可見,三條法規,看上去一條比一條嚴,實際上一條比一條輕。使用童工已屬違法,使用童工、還要讓未成年人從事“過重、有毒、有害或危險作業”,僅以區區5000元罰款相處,這種違法成本,對於用工單位來説,已經到了可以忽略的地步。

  從社會現實來看,雖然童工本身、以及童工的家庭,或許很“樂意”能夠找到一份養家糊口的活,甚至表面看來是有求於這樣的用工單位,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有“供方”市場,用工單位就是在“救濟”甚至施捨這個社會中相對生活條件弱勢的群體,它同樣是一種違法與傷害。從某種意義上説,使用童工的口子只要開著,童工這個群體的角色就會存在。這就像沒有買賣就沒有傷害一樣,童工“賣身”,本身已是傷害,而用工單位的“買身”,則是將這種傷害的過程完成了兌現。

  沒有嚴厲的處罰,就有嚴重的傷害。幾千元一萬元的處罰,連稻草人都不如。這樣的法律,沒法兜得住法治的尊嚴,中國的法律,應該為這個承諾加加碼了。(劉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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