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問佛山童工之死:15萬能否換來一條命
新華網廣州4月25日新媒體專電 題:追問佛山“童工”之死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歐甸丘 周穎 胡林果
24日,在廣東佛山一家企業打工的14歲少年王攀的遺體被火化。正值青春美好時光的少年為何命殞他鄉?“童工”之死給家屬留下了無盡的傷痛,也引發公眾的深切關注。新華社記者對事件進行了調查。
15萬元賠償能否換來一條年輕生命?
24日中午,儘管是星期天,佛山市至雅內衣有限公司門口不時有員工進入,一如既往打卡上班。公司的部分員工談起十多天前王攀的死,無不表示惋惜。
據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通報,今年3月5日,不滿15歲的王攀由其母親匡艮蓮介紹進入至雅公司工作,入職時填寫了入職申請表並簽訂了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為車位工。4月11日上午6點左右,王攀被發現在其居住的出租屋內昏迷不醒,經醫生到場後診斷認定處於死亡狀態。
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大隊副隊長籍新科説,王攀死亡後,至雅公司及死者家屬就賠償問題進行了協商。記者在當事雙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上看到,甲方(至雅內衣有限公司)向乙方(王攀的家屬)支付王攀死亡的一次性賠償金及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壹拾伍萬元整。
失去一個年輕的生命,企業賠償15萬元善後,引起了部分至雅公司員工及公眾的質疑。《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吳文華説,業界對如何適用前述規定存在爭議,爭議焦點是,是否必須要求童工死亡是用人單位“使用”所致才適用前述賠償標準,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做法。“我們把這個條文的情況向當事雙方進行了説明,具體如何適用只能通過勞動仲裁和司法判決去最終確定,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就賠償問題進行自主協商。”
廣州市一名長期從事勞動案件審理工作的法官説,在司法實踐中,本案只有證明王攀的死因與在至雅公司的工作之間有因果關係,才能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賠償標準執行。要查明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就必須先通過屍體解剖查明王攀的死因。
然而沒有對王攀進行屍體解剖,遺體就火化了。公安部門提供的王攀的居民死亡證明(推斷)書上死亡原因一欄為:不詳。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指揮中心主任吳健華説,公安機關在王攀的死亡現場排除了他殺嫌疑,便無需強制性解剖屍體確定死因。如果家屬要求解剖,可以提出要求,但王攀的家屬未提出解剖屍體的要求。
記者致電死者王攀的家屬,王攀的姐姐説,不願意再提起這個事。至雅公司主要負責人拒絕了記者採訪。
企業是否存在超時加班?
王攀的家屬曾懷疑王攀的死亡與工廠超長時間加班有關。
至雅公司的多名員工告訴記者,一般工人每天的工作時間是:早上八點上班,中午十二點下班;下午一點半繼續上班,下午六點下班;下午六點半開始加班,一直到晚上九點多或十點多。一個月只有兩天休息時間。“我經常早上六點來上班時,有的車工就已經開始工作了,我晚上十一點去關燈,還有人在加班。”該公司一名員工説。
但關於加班的情況,企業員工的説法與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調查結論大相徑庭。籍新科説,法律規定每天加班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南海區人社局對至雅公司的工作時間情況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獲取的考勤表、勞資雙方筆錄等資料,未有證據顯示該公司存在超時加班問題。
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王攀3月5日至4月10日的考勤表顯示,僅3月13日、3月27日、4月4日未出勤,其他時間都有出勤記錄。包括王攀在內的大量員工的考勤表還顯示,下午下班時間那一欄中基本都是在下午六點前,極少數員工顯示有晚上加班的記錄。
當記者對考勤表的真實性提出質疑時,籍新科表示:“我們發詢問通知書要他提供的考勤表。對於這些材料真假,核對起來確實比較困難。但是考勤表到底是真實還是作假,確實需要進一步核實。”
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大瀝分局副局長關卓波説,王攀在至雅公司工作的近40天中,應發工資約為4100元。
至雅公司的多位員工表示要達到這個工資水準,不加班基本難做到,尤其對於新手來説更是難上加難。該公司一名剛剛入職不久的員工説:“在我的工序上,完成一件能拿0.15元,我剛來,還不太熟練,我昨天工作了八小時,總共才拿到二十來塊。”
一則擺放在至雅公司宿舍區一樓的招聘海報也顯示,該廠工人並沒有工作底薪,工廠待遇是:單價翻倍+總工資10%獎金+全勤獎30元。
如何讓悲劇不再發生?
4月24日,距離童工王攀死亡已經過去十多天。招聘使用王攀的至雅公司所受到的處罰僅是罰款1萬元,並未受到其他處罰。
對此,籍新科説,根據國務院發佈的《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我局于4月22日依法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至雅公司3月5日至4月10日期間使用1名童工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罰款1萬元。”
除了罰款之外,企業是否還應當受到其他處罰?《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條規定,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
佛山市南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企業監督管理科科長蒙長深説,根據相關規定,必須由勞動保障部門提請,工商管理部門才能對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給予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但目前,未接到勞動保障部門就至雅公司使用童工的問題提請或移送材料。
吳文華説,業界對前述條文的適用也存在爭議,爭議的焦點在於,是否要求證明童工的患病或者受傷與企業的“使用”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才予以吊銷營業執照。“我們已經就該問題向上級部門提出口頭請示,準備馬上進行書面請示。”
對於此事是否涉及雇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吳健華説,公安機關正在對至雅公司是否雇傭童工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進行調查,目前正處在調查取證過程中,暫未做出結論。
據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最新通報,已經對至雅公司非法使用童工和工作時間情況進一步深入核查,一旦發現有違法問題,將依法作出處理。在採訪中,佛山一些市民認為,非法招聘童工,企業肯定有脫不開的責任,但家長等監護人也有責任。尤其是一些農村地區,兒童沒有得到良好的教育和保護,過早輟學選擇超出年齡承受能力的工作,以致釀成慘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