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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電商平臺,不妨學學集貿市場

2016-04-25 10:40:37|來源:錢江晚報|編輯:梁生文

  4月21日,最高院公佈2015年中國法院十大典型知識産權案例和50件典型知識産權案例。粗略梳理,發現涉及到電商平臺交易的知識産權案件較為多見。

  於是目光聚焦到電商平臺與知識産權保護的關係問題上。一種聲音認為,電商既然是交易平臺,理應對知識産權人的權益予以及時有效保護,必須承擔“連帶責任”;另外一種聲音也指出,電商也是“冤大頭”,平臺上有數以億萬級的店家和交易量,判定起來極為艱難,過多苛責,實為“不可承受之重”。

  首先,不得不承認,中國的電商發展超前于中國法治環境的完善,包括政府在內的監管者,從理念戰略到規則供給,以及執法監管之能力、素養和條件上,都比電商略慢一兩步。其次,也毋庸諱言,傳統的商家包括知識産權人,在電商平臺上,商業交易和維護權利時,從觀念到方法技巧上,也未成熟到能在互聯網交易平臺上“遊刃有餘”的地步。於是,最後的問題就轉化為,既然電商是此類經濟樣態的創建者、引領者,就要面對外部環境成長的“煩惱”,有所作為、有所擔當。

  電商有點類似于一個大型“集貿市場”。的確,它理應負有對進駐的商家資質材料合法性、形式真實性審查的義務,把好準入關;在遇到交易投訴時,必須第一時間受理、並做形式審查、向被投訴商家通知,要求其提交“反駁”的證據。

  筆者認為,在充分認定基礎上,電商平臺可以做出是否侵權的初步判斷,甚至可以採取“下架”的商業處理,但讓電商全權來處理交易過程中的侵權糾紛之調查、判斷和處理,從長遠看,不僅是不可行的、也是不合理的。原因很簡單,電商即便是交易平臺,它也是交易過程的“局中人”,按法學常識,“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這個觀點一樣適用於電商平臺。一方面,電商平臺為了商業利潤,難免被質疑為偏好于保護平臺上的店家;另一方面,電商平臺為了維護品牌商譽,又無法容忍哪怕是一起“假貨”交易。

  當電商陷入這種“囚徒困境”之中時,如何解套,既避免瓜田李下之嫌、也消解投鼠忌器之虞?什麼樣的電商産權糾紛解決平臺才是最合理的、公正的、甚至高效的平臺呢?破解難題的方法是什麼?一言以蔽之,建立一個多元主體參與、權責利效相一致、且運行便捷高效的電商平臺的知識産權保護和交易真實安全之社會共治平臺,是解決上述困境的不二法門:引入獨立的、公正的、權威的第三方機構來實質介入到電商平臺交易的合法安全之維護、侵權維權之調查處置,才行。

  簡言之,我們不妨將原本在集貿市場裏的“投訴處置中心”,搬到電商平臺。比如,認證授權一些獨立的第三方調查調解機構,他們能接受電商平臺轉來的或涉及到電商交易的侵權之指控,電商平臺主要負責接受投訴、表面調查、資料移送並配合調查,履行由第三方調查調解機構作出的決定。如對整個投訴處置的任何決定不服,各方都可以訴諸於司法機製作為最終的解決糾紛方式。社會共治的要義,就是多方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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