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不能空轉
一名14歲的童工近日在廣東佛山的出租屋內非正常死亡。一個年輕的生命黯然消逝,讓人扼腕嘆息,同時也帶來了深刻的警示。
雇傭童工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然而,近年來企業違法使用童工的現象屢禁不止。尤其在一些貧困地區,父母到外地打工,孩子也跟著父母過早地進入工廠務工,失去接受教育的機會。佛山事件中,死去的這名童工就是由家長帶進工廠打工的。
從童工進廠打工開始,企業和監護人就已違法。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另外,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經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法另行指定監護人。但在現實當中,誰來啟動這個程式?“有關人員”、“有關單位”指明不甚明確。
佛山童工之死是否與用人單位有關,原因不得而知。對此,司法機關是否應及時介入調查,又該由誰來啟動調查程式,這也是個待解的問題。
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4月22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涉事企業使用童工的違法行為罰款1萬元。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整改,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但現實中,“罰酒三杯”式的責令整改、罰款,能否讓涉事企業有切膚之痛?恐怕很難。負有相關監管職責的勞動保障部門,為何早沒發現企業雇傭童工?是否有失職之嫌?這些也需要調查認定。
從這一事件看,每個環節都有法規,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出現了“法規空轉”現象。法律的生命在於執行,落實未成年人保護,需要進一步明晰監管部門的責任,理順協同監管機制,真正讓保護未成年人的法律落到實處。(毛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