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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帶駕照人被帶走車被扣 告交警贏了

2016-04-27 09:54:05|來源:成都商報|編輯:李邵鵬

  原標題:未帶駕照車被扣 告交警贏了

  在例行酒駕檢查的關卡前,21歲的駕駛員小王下車與坐在副駕的父親王先生換位置,被執勤交警懷疑酒駕要求接受檢查。在排除酒駕嫌疑後,因未攜帶駕駛證,交警決定將小王帶離現場,並對其所駕車輛進行扣留。事後,在法院工作的王先生擔任兒子的代理人,支持兒子將南充市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以下簡稱“交警一大隊”)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禮道歉。

  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該案近日在南充市高坪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為,小王未帶駕駛證,應噹噹場進行處罰,交警方也無證據印證最後是在其辦公地點才核實到小王有駕駛證的情況,交警將小王帶離現場存在不當之處,其行政強制行為違法,判令交警一大隊向小王口頭賠禮道歉,並退賠拖車費和停車費共計750元。

  交警

  能否扣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挂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交警

  如何扣車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非機動車,應噹噹場出具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

  可以

  如何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未帶駕駛證 人被帶走車被扣

  2015年7月31日晚,小王駕駛登記在其母名下的轎車,載著父母,從南充市順慶區濱江大道行駛至延安路與長征路交匯處附近時,汽車突然熄了火。“兒子才剛拿到駕照不久,經驗不足。”王先生告訴成都商報記者,自己當時就坐在副駕駛,汽車熄火後便準備和兒子互換位置。

  根據法院判決書內容顯示,交警一大隊在法庭上稱,當晚在例行酒駕整治活動中,發現小王駕駛案涉車輛在檢查關卡前無故停車,並準備與副駕駛位的父親調換位置,執勤交警考慮到小王可能涉嫌酒駕或無證駕駛,為查明情況遂將小王攔下,由於小王不配合調查並辱罵現場交警,後在辦案民警的強行要求下才接受檢查。之後,由於小王聲稱駕照忘在家裏,而現場無法核實他是否具有駕駛資格和所駕車輛的具體情況,遂將小王帶回交警大隊辦公室進行調查。由於要進入集中辦案區,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的規定,要對小王進行人身安全檢查,同時依法對小王所駕駛的轎車進行扣留。

  事發當晚,小王所駕轎車被扣留,8月14日他將車輛取回,並支付了300元拖車費和450元停車費。不過,王先生説,兒子當晚並未辱罵交警,“他以前從來沒遇到過這種情況,當時都被嚇到了,怎麼還會辱罵交警?”

  法官父親當代理人 告交警違法“就是沒隨車攜帶駕駛證,這麼輕微的一個事情,怎麼可能嚴重到(交警)要把人帶走搜身,還要扣車的地步?”王先生覺得很不可思議,在其支持下,兒子將交警一大隊告上法庭要求行政賠償,請求法院判令交警賠禮道歉,並行政賠償9.6元,此外還需賠償扣留案涉車輛期間給原告造成的損失1050元,退賠拖車費、停車費750元。

  王先生説,當晚交警未出示執法證,也未告知其身份,即對兒子採取了人身強制措施並對駕駛的車輛採取強制扣留,其行政行為屬於違法。需要説明的是,王先生本人係南充市順慶區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本案中他主動擔任了兒子的委託代理人。

  王先生説,“最開始是在順慶區法院起訴,因為我就在這個法院工作,順慶法院將案子上報給南充市中院,中院裁定案子由高坪區法院審理。”

  交警稱不違法 有權依法扣車

  法庭上,交警一大隊稱,自己的行政行為不存在違法,因此不應對小王進行任何賠償,此外小王所訴的行政賠償沒有法律依據,扣留車輛也沒有給對方造成直接損失,同時所謂的停車費也不是自己收取的。

  交警一大隊的答辯意見還稱,整個辦案過程中,民警沒有任何暴力執法行為,也不存在所謂的“搶車、扣人”,此外,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小王現場無法出示駕駛證、行駛證,交警部門有權依法對小王所駕車輛予以扣留。

  昨日,交警一大隊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當晚,執法人員看到當事人在例行酒駕檢查點前無故停車,還和其父親準備互換位置,懷疑對方酒駕,為了進一步查明事實,才將對方帶回交警隊辦公室進一步調查。

  據南充市交警部門相關負責人介紹,如果駕駛員無證駕駛,交警可現場根據駕駛人提供的身份信息查詢其是否取得駕駛證,也可視情況將其帶回交警隊後進行查詢,一般情況下,如果交警在現場經過查詢核實駕駛人確有駕駛證,交警將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扣分、罰款處罰,但如果駕駛人提供的信息經過交警現場查詢,無法查到駕駛員的駕駛證信息,交警會將駕駛員帶回交警隊處理並扣車。

  不過,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人員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交通管理部門應該扣留機動車,前述負責人解釋説,從便民的角度出發,如果現場能夠根據駕駛員提供的身份信息核實其取得相應證件,便不會扣車,扣留機動車的情況主要是現場無法核實駕駛人員身份。

  法院一審:

  判交警一大隊

  向當事人道歉、退錢

  4月21日,南充市高坪區人民法院就本案一審宣判。

  經南充市高坪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當晚,小王所駕車輛在行駛至延安路與長征路交匯處附近時停車熄火,交警一大隊的執勤民警在該路段例行酒駕整治工作,認為小王可能涉嫌酒駕,要求對方到酒精測試點做酒精呼吸測試,經測試,未發現小王飲酒,後要求小王出示駕駛證,對方稱駕駛證放在家裏,現場交警便要求小王出示身份證,並用隨身攜帶的儀器進行駕駛證查詢,交警在未告知小王緣由的情況下將其帶到交警一大隊辦公室,並對小王進行了安檢,小王待了半小時左右後離開。同時,小王所駕車輛被扣留。

  法院判決,被告交警一大隊將小王帶離現場的行政強制行為及扣留小王所駕轎車的行政強制行為違法,判決交警一大隊在法院的主持下,口頭向小王賠禮道歉,同時,退還拖車費、停車費共計750元及資金佔用利息,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昨日,王先生告訴成都商報記者,自己接下來準備上訴,因為法院未支持要求被告方賠償扣留車輛期間的損失。

  法院釋疑

  判決理由1

  交警未嚴格按規定程式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小王未隨身攜帶駕駛證可以扣留車輛,但必須經“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人或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噹噹場交付當事人”等程式。本案中,現場交警未嚴格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理。同時,案涉車輛的所有人即小王的母親在案發現場,其與小王父親均具有駕駛案涉車輛的資格,因此交警扣留案涉車輛的行為存在不當行為,屬於違法。

  判決理由2

  交警將小王帶離現場存不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對駕駛車輛未帶駕駛證上路的,一次記1分,可以處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案中,小王僅係未帶駕駛證,應噹噹場進行處罰,同時交警方無證據印證是在其辦公地點才核實到小王有駕駛證的情況,因此,執勤交警將小王帶離現場亦存在不當之處,應當依法確認其行政強制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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