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黑校車超載入刑的警示

2016-04-27 10:04:30|來源:法制日報|編輯:王瑞芳

  近日,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對一起新型的危險駕駛罪作出一審判決,黑校車司機馮某因嚴重超載被判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3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據了解,這是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廣東省首例黑校車超載入刑案(4月25日《中山日報》)。

  對此案的判決結果,很多人在拍手稱快的同時,也感到有些疑惑:馮某用黑校車接送學生固然有錯,核載17人實載33人固然很危險,但畢竟沒有釀成交通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黑校車超載看上去只是一種交通違法行為,怎麼就構成犯罪了呢?

  有此疑惑實屬正常。因為,現實中黑校車常有,黑校車超載常見,司機頂多被罰款扣分。只有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後,才引起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司機才被追究刑事責任。

  這正是此案警示意義之所在:隨著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校車超載已不只是一種違法行為,還可能構成犯罪。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條的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的: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都會構成危險駕駛罪,對行為人不再只是罰款扣分,而是要判刑坐牢。

  危險駕駛罪屬於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上述行為就構成犯罪,而無論是否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員傷亡,譬如,明知醉酒駕駛機動車很危險而為之,本身就是犯罪;校車嚴重超載也是如此。馮某應當知道超載的危險性,卻任由核載17人的車輛裝載33人,超載率將近100%,置學生於危險境地,放任危險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

  刑法修正案(九)將校車和客車嚴重超載入刑,目的在於防患于未然,通過嚴厲打擊危險駕駛行為來預防危險事故的發生。這相當於將預防和打擊的關口提前。要知道,若等慘案發生後再追究刑責,司機儘管受到了懲罰,但事故造成的損失和傷痛已無可挽回,這方面教訓可謂觸目驚心。

  這起黑校車超載入刑案,從司法角度看沒有問題,問題在於司法之外。眾所週知,《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已于2012年出臺,其對校車的標準、駕駛人、通行安全等事項都作出了具體的制度安排,並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那麼中山市對條例的落實情況如何?黑校車大行其道,往往是因為正規校車供應不足,處罰黑校車司機容易,但讓正規校車取代黑校車難。這需要政府加大投入,讓每個學生有正規校車可坐,讓黑校車徹底失去市場。

  就此而言,黑校車超載入刑案不應一判了之,接下來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如果説司法機關的懲戒是堵,那麼地方政府提供正規校車則是疏。唯有疏堵結合,才是治理黑校車的根本之道。(晏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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