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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嘉峪關“老賴”自殺要挾法院 構成拒執罪獲刑

2016-04-28 14:05:29|來源:中國新聞網|編輯:李邵鵬

  原標題:甘肅嘉峪關“老賴”自殺要挾法院 構成拒執罪獲刑

  中新網蘭州4月28日電 (王繼祿)甘肅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27日披露,該院審理了一起“老賴”付某以自殺要挾法院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經審理,法院判處付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被告人付某,初中文化,無業。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嘉峪關市公安局長城分局取保候審,同年3月31日經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決定被逮捕。

  2011年5月,付某因購房資金尚未到位提出先行租賃楊某所有的一套房屋,並與楊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1000元/月,租賃期間如付某反悔不購買房屋,則租金為1600元/月。2012年6月,楊某與付某簽訂購房協議書,約定將其房屋以48萬元出售給付某,同日付某支付購房定金10萬元,剩餘房款38萬元于同年12月底前一次性付清。

  到期後,付某既不向楊某支付購房餘款,又拒不騰房三年多時間。無奈之下,楊某向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判決付某10日內搬離租賃房屋,並支付相應房租。

  宣判後,付某不服,向嘉峪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期間,付某表示願意繼續購買涉案房屋。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定,付某于2015年7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剩餘購房款,逾期不能付清房款的,付某所交10萬元購房定金不予退還,付某于2015年7月向楊某騰退涉案房屋。

  然而,付某在法定期限內仍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楊某遂向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先後向付某送達限期履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書,要求騰退涉案房屋,付某仍拒不履行。

  法院決定對付某實施拘留時,付某釋放煤氣以自殺相要挾。據此,法院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付某的近親屬將涉案房屋交還楊某。

  法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有能力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2016年4月27日,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法院一審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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