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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擬制定表彰獎勵工作條例 獲得者享相應待遇

2016-04-28 10:20:51|來源:中新網|編輯:谷士欣

  中新網4月28日電 今日,人社部今天就《表彰獎勵工作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公開徵求意見,《條例》明確,對在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完成重大專項任務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可及時給予表彰獎勵。此外,表彰獎勵獲得者按規定享有相應政治、工作、生活等待遇。

  為合理控製表彰項目數量,條例規定,國務院開展表彰獎勵,一般由國務院表彰獎勵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提出建議,國務院決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的表彰獎勵實行項目管理,項目的設立、調整等,須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要求下級單位配套設立和開展相應的表彰獎勵項目。

  關於名稱。根據中央文件和勳章法規定,國務院榮譽稱號的具體名稱根據被授予對象的事跡和職業特點確定。據此,條例沒有列舉表彰獎勵的具體名稱,以留有餘地、便於實際操作。同時規定,表彰獎勵的名稱應當與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相區別。

  關於評選標準。先進模範的評選要堅持德績兼備。條例規定,在符合“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品德高尚,群眾公認”的前提下,在社會主義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某一方面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可給予表彰獎勵。同時規定,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對事跡特別突出、堪稱楷模的個人和集體,可採取提名方式及時授予榮譽稱號。

  條例規定了國務院表彰獎勵的一般程式,充分吸納以往表彰獎勵工作的經驗做法,堅持“兩審三公示”,確保公開、公平、公正。同時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開展表彰獎勵活動時可參考上述推薦評選程式,制定具體辦法。

  條例規定,表彰獎勵採取定期開展的方式,週期一般為5年。對在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或者完成重大專項任務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集體,可及時給予表彰獎勵。依據多年來表彰獎勵工作實踐情況規定,表彰獎勵應當面向基層一線,表彰名額應當少而精。省部級表彰獎勵的個人名額一般按不超過評選對象數量的萬分之一確定,集體名額一般按不超過評選對象數量的千分之一確定。

  關於獲得者的待遇。條例規定,表彰獎勵獲得者按規定享有相應政治、工作、生活等待遇。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獲得者關心和幫助,開展走訪慰問、培訓交流、休假療養等活動,邀請其參加慶典和重大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困難幫扶機制,設立專項基金,對生活確有困難的表彰獎勵獲得者,及時予以救助。

  此外,條例還對表彰獎勵獲得者的義務、頒獎形式、撤銷、紀念章、追授、授予外國人“友誼獎”等事項作了規定。鋻於全國勞模由黨中央、國務院聯合表彰,故條例規定全國勞模表彰事宜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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