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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鄉中級法院駁回“大學生掏鳥被判十年”案申訴

2016-04-29 15:24:10|來源:法制晚報|編輯:杜軍帥

  法晚深度即時( 稿件統籌 朱順忠 深度記者 李明德 實習生 張喜斌)法晚(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記者剛剛從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4月26日駁回“閆嘯天犯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的再審申訴。新鄉中院駁回的理由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申訴人對該案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審條件,予以駁回。”

  河南新鄉中級法院駁回“大學生掏鳥被判十年”案申訴

  河南新鄉中級法院駁回“大學生掏鳥被判十年”案申訴

  河南新鄉中級法院駁回“大學生掏鳥被判十年”案申訴

  圖片來源:新鄉中級法院提供 

  2014年7月,河南鄭州職業技術學院大一學生閆嘯天暑假期間,在河南省輝縣市高莊鄉土樓村過暑假。7月14號,他和朋友王亞軍去河邊洗澡時,在鄰居家門口發現鳥窩,於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窩小鳥共12隻。飼養過程中逃跑一隻,死亡一隻。後來,閆嘯天將鳥的照片上傳到朋友圈和QQ群,有網友與他取得聯繫,説願意購買小鳥。他以800元7隻的價格賣給鄭州一個買鳥人,280元2隻的價格賣給洛陽一個買鳥人,還有一隻賣給了輝縣市另一買鳥人。

  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發現一個鳥窩,掏出4隻鳥。不過這4隻鳥剛拿到閆嘯天家就引來了輝縣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准逮捕。 本文來自法晚

  2014年11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檢察院向輝縣市法院提起公訴。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三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認定他們掏的鳥是燕隼,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15年5月28日,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以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閆嘯天有期徒刑10年半,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亞軍有期徒刑10年,並分別處罰金1萬元和5000元。贠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獲刑1年,並處罰金5000元。2015年年8月17日,新鄉市中院對此案做出裁決,維持了新鄉市輝縣市法院一審判決。

  2015年12月3日,被判刑大學生閆嘯天的父親閆愛民在接受法晚記者採訪時表示:“已替兒子請了律師,希望法院能啟動再審程式,相關申請已遞交新鄉市中院,目前正在等待通知。”

  法晚(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記者剛剛從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獨家獲悉: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月26日駁回了“閆嘯天犯非法捕獵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的再審申訴。其在《駁回申訴通知書》中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申訴人對該案申訴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再審條件,予以駁回。”

  《駁回申訴通知書》時認為:“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後認定,原審被告閆嘯天的犯罪預謀、犯罪動機足以認定;原審被告閆嘯天、王亞軍在偵查階段及一審開庭時均對獵捕隼16隻和所獵捕隼去向供認不諱;涉案動物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均有法定鑒定資質,鑒定程式合法;原判量刑也在法定幅度內,並無不當。”

  閆嘯天的代理律師付建隨後向法晚(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記者回應稱,家屬對河南新鄉中院的駁回申訴通知書不服,最快將於今日下午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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